2018年2月13日 星期二

終審法院的判決

「雙學」三子終審案把政治風暴推上高峰。終審法院認為上訴庭法官不應援用案發時仍未推行的量刑指引判刑,決定維持原審的判決。上訴庭法官技術性的「錯誤」,讓3名涉及暴力的激進分子昂然離開法院,難免令不少社會人士感不安。不過,終審庭的判詞同時肯定上訴法庭針對非法集結及暴力的看法,任何程度的暴力將來都不會容忍,再有相類案件,按新量刑指引即時監禁可能是合理的選擇。說終院偏袒激進分子,相信黃之鋒等人最不同意。黃於終審翌日接受電台訪問時,毫無悔意地堅稱「公民抗命、違法達義」不能與一般罪行同等對待,法院處理涉及暴力的遊行示威案件須考慮涉案人的「理念」。
主持人反問,若要法官先判定如「真普選」等政治議題是否合乎公義,豈非把法治政治化,黃之鋒答不上話。
判刑之外,「不提控」也構成「放生」行徑。律政司在廉署調查多名反對派議員未申報收取獻金一案中,認為證據不足,有建制中人則指政府只因政治因素和害怕有勢力人士而不提控。回看案發至今已多年,大部分時間都是由上屆政府處理。前特首梁振英是很有原則的硬漢子,部份人說他硬,遇上認為是不公不義的違法事,提上法庭毫不手軟。面對強如美國,他能頂着壓力把斯諾登送走,又會怕誰?
前律政司司長袁國強也不見得是避事的官,上訴黃之鋒3人判刑的案子,就由他主理。若上屆政府掌握政治獻金案足夠證據,不予提控才叫人驚訝,而現政府上場幾月,也不可能多拿到什麼新證據。
社會折騰多年,大眾身心俱疲,法治已是香港最後的壁壘,法庭的完整性不保,香港還剩下什麼?若認為法庭有不是之處,按理據批評質問,份屬市民貢獻社會應有之義。若以判決不符個人理想便指法官偏私放生,則與黃之鋒等人為達「義」而違法沒有兩樣。
有著名教授認為「雙學」三子不應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只要捱上數月牢獄,出獄時市民會視之為民主戰士,既可減省高昂的律師費,更可將市民捐款,用作日後抗爭費用。
時事評論員黃覺岸先生對終審法院法官有嚴厲批評,值得博友深思:
當法官不可學馬道立
法官也是一個志業,而且盡是精英中的精英才可以當上的工作,當官又可以當上司法第一把手,相信個個法官都想吧?但當上馬道立這樣的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恐怕不是個個法官願當的。代價是什麼呢?是表面扮獨立、背後要滿足專政者的三權合作要求,風光過後要成為歷史的罪人。
首席法官不易當
馬道立一上場,筆者已在本報介紹他判案失誤連連、給當時的終審法院法官多次批評他謬誤(unsound)的前科。一個法律質素不合格、個人也沒特別德高望重、名聲平庸的法官,為何能於10年左右便可坐上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之位,負責領導整個司法系統?
筆者當年的評語是,雞蛋與高牆之間,他從來站穩高牆一邊,是得到中共信任的結果;當然沒有人理會一個普通評論人的說話,馬道立連到立法會被泛民盤問一下也不用,便一致同意他的任命;而評論人敢言立此存照的作用,今天見到了!
立竿見影,他上任不久便因剛果案而主動提請人大釋法,成為本港法官不敢以自己的法律推理去解釋法例,反而求教於並無令人公認精采的法律專才的人大常委。
如果後人要為香港的司法寫歷史,司法獨立的失去是哪一刻,那不是梁游宣誓案,而是剛果案,「兇手」正是筆者形容為「司法魔王」的馬道立。
今天馬道立親自主審黃之鋒3人的上訴案,結果推翻上訴庭加刑的裁定,予人印象是他保守之中還有原則,像是香港的司法獨立還是存在的。
他是大贏家,中共與泛民同樣得勝,是三贏局面。中共已經可以把香港的司法運作收放自如,泛民則可以騙港人法治還是存在,所以他們的「和理非」不抗爭有理,最合香港的情況。香港人的司法崇拜可以延續下去,泛民的政治飯照吃下去。
法治的失去,不是因泛民的一兩件案(例如黃之鋒等3人的案)得勝而保住。筆者見各位社運小學雞與政界小學雞聞之鋒得勝而起舞,說法治勝回一仗。首先,法庭判案是看法理,還要看這類案件有沒有受政治因素影響,法理不彰、政治先行,就不是法治而是人治,香港的政治人物對法理沒能力、也沒興趣研究,把法庭視為馬場賭場一樣,贏就高興,輸就咒罵。
黃之鋒案是終審法院級別的判例,不單影響本港,並且影響全球普通法地區的終審法院,因為習慣是互相參考的。這樣一來,這篇低質素、問題多的判詞拿到國際上,只會令港人蒙羞,成為普通法司法界的反面教材。
筆者隨便看看,便發覺它有5大問題。筆者可以預計,香港的法律學者分析不到這些問題,更無人敢批評,最多只會說馬道立太保守、不對抗爭者寬容一點,港人的司法崇拜本來就是有知識的人失職的結果。
判詞的五大問題
問題一:馬道立一貫的法理思維謬誤。筆者在本欄已多次批評,各位只要上網打上馬道立、王岸然6個字,便可找到多篇文章。例如他在廉署大搜7間報館被《星島日報》成功司法覆核的上訴案,以技術理由拒絕廉署的上訴但判詞則肯定廉署的做法合法(兩面皆討好)。
在審理台灣法輪功學員來港被入境處無理拒絕一案時(黑名單事件),馬道立用了60頁篇幅批評入境處的審理過程不坦白、不誠實、故意銷毀監察名單等惡行,但結果判政府勝訴(又是扮正義又保建制)。
在審理法輪功阻街因而被控襲警罪成,馬道立判阻街罪不成但襲警罪維持原判,終審庭指任何干涉個人自由的理由皆必須合法,馬又一次被批評謬誤。
今天馬道立審黃之鋒案,犯上兩面討好所引來的謬誤。幸運的是,再無上一級法官可以批評他思維謬誤,這話就由筆者說吧!他在判詞中,肯定公民抗命和非暴力是公民權利,但又莫須有地把黃之鋒等人行為說成是暴力,把上訴庭的裁決變成合理,就是他一貫兩面討好、法理放一旁的謬誤重複。是否暴力是常識早有公論,馬道立的裁決是因應政治的需要。
問題二:再一次讓港人及全世界看到三權合作已經來臨的恐怖,專政者要關要放,當然是政治考慮及背後的黑暗討價還價,法官只是尋找及堆砌法律理據加以配合,慣於謬誤的馬道立則成功完成任務。美國議員不失時機的提名,正好說明一些人比其他人有更多的平等而已。
問題三:馬道立的自相矛盾及多重標準,明顯得連普通人也可發覺的。他正義地重申法律不可以有追溯性,那他為何可以判人大對議員的宣誓解釋有追溯性?為何他不給梁、游一個與黃之鋒等人同樣「下不為例」的機會?人們(全世界的人)不禁要嘆句,馬道立也太按照中共的旨意判案吧!要重判的是,上訴庭去年的指引,東北案13人及旺角案的審理及上訴是否統一回復從前的標準?馬道立的難堪,是中共的政治需要次次不同,他要面對更多的自我謬誤,要次次找尋不同的道理。
問題四、五:這兩者的層次較高,卻不難明白。馬的判詞對抗爭者的示威人權如何得到保障隻字不提,這只是一篇肯定公權力、容許法庭在維穩的需要時重判的判詞,這是令香港人權倒退的惡法判詞。現代法治十分強調判刑要合乎比例(proportional)的原則,馬道立卻顯得一無所知,更無適當平衡的指引,香港將走入以法治人的時代,馬道立是罪人。
馬道立的不知進退是時代的悲劇,也是個人的災難,以他的能力,只應當上地院法官。筆者對他的善意忠告是,盡快學袁國強找個理由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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