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1日 星期三

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

孟子曰:大事小以仁,小事大以智。
人大常委會日前正式通過《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簡稱國安法),71日正式在港實施,
港獨組織在國安法實施前便崩析瓦解,附從者也作鳥獸散,餘下的只是無知的中學生和還想頑抗的少數。他們在試《國安法》的執法力量。只要警方堅持,並以違反國安法拘捕犯事者,叛逆分子只會找地方藏匿以至潛逃。其餘的散兵游勇盲闖一個便捉一個,或許不止三、五天,但不足一個月反國安法或各種反政府反中國的活動便會銷聲匿迹。一紙國安法便把反國教開始的反政府運動和暴動鎮壓下來,香港回復安穩。
我贊成訂立國安法,我也贊成23條立法自行立法,因為那是《基本法》維護一國兩制的責任,但我對人大訂立通過的國安法有所保留。我認為誰想罵共產黨,自己負責任,自己開名罵,不要龜縮,有人基於私怨罵共產黨,他們自己負責,別把賬入在無辜的人身上。我先罵那班貪勝不知輸的人,以及一眾幫兇,打從2012年反國教開始,是你們恃着人多勢眾,以學生弱者自居,成功迫政府撤回法案。另外倚仗美國佬之流,不安本份,不珍惜地要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虛幻以為香港可以獨立,一連串失誤造成今天共產黨反面的局面。香港從來都是一個國際政治舞台,中西都想利用而產生多番角力之地。香港搞政治的人連配角都稱不上,根本只是棋子。共產黨最多只肯讓你苟且偷安,河水不犯井水,你想造反,第一個就先對付你,關門打仔自己一家子事。你不接納這現實框架,你只能離開,你打不過共產黨,旨意特朗普為香港出頭,他為連任,甚麼都做得出,包括在阿富汗美軍被俄羅斯出獎金(bounty)給塔利班殺害,他也裝作不知。只有極度無知的蠢蛋會自我獻身出謀獻計希望他們制裁香港,求仁得仁而正中美國佬下懷,順應你這些笨蛋所求了,求仁得仁。
令人嘆息的是,是甚麼導致這八年動亂愈演愈烈,把香港的價值、資產與形象肆意破壞。如今從頭修復,損失是多大?人心的破壞、社會的撕裂又豈是容易修補呢?上一任警務處盧處長,與及冥頑不靈抗爭者的罪業是不能忘掉!
《港區國安法》出台只是建立一個新的法制法治基礎,效力如何決定於執行的力度。這便要看特區有關組織的能力如何,也有賴中央政府的監督指引。
第一步,當然是對付現時猖獗的港獨。從藏有港獨旗幟、標語,包括「光復」、「革命」,和邪教的「天滅中共」口號,都可能觸犯國安法,需要刑拘治罪。這便可以把社會上與網絡的港獨活動全面鎮壓掉,還香港市面的平和安穩。示威遊行也不能作為港獨宣傳的掩護,一旦出現港獨象徵,示威遊行便變成與港獨合作,犯上國安法,參與者、組織者也便犯法。這樣誰還敢組織反政府的示威遊行呢?
第二步是追究有關涉及港獨的組織。從政黨開始,包括林林總總在近年出現的政治組織、地區組織,各類不同名目的組合,以及大學、中學正式或非正式的組織。香港不少的大學學生會支持、參與暴亂,公開主張、宣傳港獨或類似言論,均應按國安法的標準審查,和把主事者拘捕治罪。一直參與動亂的邪教,亦不可能逍遙法網之外。這應該是按國安法的標準來作全面的清理整頓。
第三步是中央與特區聯手,挖掘外國及境外勢力訓練、資助的有關在港組織和人士,對外國境外情治人員嚴加監視,以防本地人士與之勾結。
《港區國安法》已經不是太嚴厲,一是沒有追溯力,使一大批港獨分子和支持者可以脫罪。二是把主要的管轄權歸特區政府,讓頗有問題的特區司法制度負責審判,沿用英國的普通法案例,使判案的考慮根據和程序還依英國而非中國,如重刑只是無期徒刑而非中國內地的死刑。
即使如此,國安法應足以震懾叛逆,保香港安穩,也拒敵於國門之外。
很可惜,港區國安法於七.一在港生效,港島街頭再成「戰場」,至少10人被指違反港區國安法被捕。港區國安法就維護「一國」劃下紅線,賦予當局相當大的權力,執行力度和分寸拿揑至關重要。中央重申港區國安法是要防範、制止及懲治分裂國家等4類危害國安罪行,針對的是極小撮人,並非整個反對派陣營,不少港人則憂慮「一國」壓倒「兩制」,擔心自由生活方式不再。一國兩制要行穩致遠,中央與香港需要逐步重拾良性互動,當局如何運用港區國安法賦予的權力,對穩定人心重建信任有莫大影響,倘若有人以身試法,唯有依法處理;與此同時,當局行使維護國安權力,亦必須審慎克制。
港區國安法對香港有何長遠影響,仍須拭目以待,然而法例實施翌日,港島區情况並不平靜,灣仔與銅鑼灣一帶再度出現催淚煙,有人堵路反對港區國安法,部分人繼續高喊港獨口號,亦有所謂「藍色」商戶遭破壞縱火,警方一度出動水炮車驅散堵路人群,拘捕約370人,當中10人因為攜有或展示港獨標語旗幟,被指違反港區國安法。
揮動港獨旗幟是否違反港區國安法,本地法律專家有不同意見,有人認為不能一概而論,要視乎具體案情,是否涉及組織、策劃、實施相關罪行。對於今後再叫「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會否違法,律政司長鄭若驊表示,不能單憑叫個別口號決定是否有罪,而是要審視整件事的背景,諸如涉事者的行為及犯罪意圖,能否被客觀理解為提倡港獨。法律條文提到,四大罪行必須要有犯罪意圖,要能夠證明才可定罪,絕大部分案件都由香港管轄,並跟從香港法例辦事,不過港區國安法是新事物,具體執法司法尺度,各方並不清楚。昨天警方首度引用港區國安法執法,尺度寬緊是否恰當,還看日後司法機關如何處理,不過觀乎港區國安法條文細節,法例確實賦予當局很大權力。
先談特區政府方面的權力。根據港區國安法,由特首出任主席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其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其工作不受特區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干預,工作信息毋須公開,決定亦不受司法覆核。法例同時亦訂明特首有多項權力,包括在諮詢港區國安委及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後,「指定若干法官」列入審理國安案件名單,以及批准對有合理懷疑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人,進行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中央駐港國安公署方面,法例訂明公署人員須遵守全國和特區法律,依法接受國家監察機關的監督,惟同時亦提到,公署人員依據港區國安法執行職務的行為,不受香港特區管轄,港府需為公署執行職務提供便利和配合。
平情而論,西方情報機關亦有很大權力,一些反恐情報部門在秘密監控和截取通訊方面,所受掣肘實際亦很有限,中情局前特工斯諾登便曾大爆華府內幕。然而無論如何,港區國安法許予特區政府和國安機關的權力的確很大,當局運用權力,必須審慎克制。雖然港區國安法明確規定保障港人按照《基本法》及各項國際公約享有的自由權利,然而法例文字是死的,執行者才是生的,未來法例具體執行,如何平衡個人權利和國安需要,始終是很多港人最關心的問題。
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認為,香港偏離了一國兩制正確軌道,制定港區國安法是要「糾偏」,往「一國」方向拉近一些,並不是要改變一國兩制。從中央的角度,港區國安法為維護「一國」劃下紅線,可是不少港人擔心的是法例出手過重,往「一國」方向拉近一些的力度過猛,導致「一國」壓倒「兩制」,即使法例原來目的就如中央所言,只是想震懾港獨、暴力分子和外部勢力,實際執行效果卻令一般人也感受到「震懾力」,所以未來要做是教育一般人關於各條文的詳細內容。
中央保留管轄權,應付極少數嚴重危害國安的犯罪案件,在香港引發一些人對「送中」的憂慮。中央官員希望紓緩香港各界對立法的憂慮,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強調,中央亦不願意看到出現困難局面和重大現實威脅,要行使案件管轄權。張曉明則提到,制定港區國安法「絕對不是」把泛民視作假想敵,立法只為打擊極少數犯罪分子,而非整個反對派陣營,更不是為了9月立法會選舉取消參選人資格鋪路。張曉明相信時間和事實會證明一切,各種疑慮恐懼會隨着時間流逝化為烏有。情况若是這樣當然最好,不過內地與香港出現信任問題,冰封三尺非一日之寒,若要「重新出發」重拾良性互動,離不開「大事小以仁、小事大以智」,就是說強大的對待弱小的要用仁愛的方式,而弱小的對待強大的要用智慧的方式。當局行使維護國安權利克制合度,有利緩和緊張關係,逐步重建信任。


1 則留言:

  1. 其實唔係冇追溯力,聽完保安事務李家超處長同立法會議員 嘅會議之後 ,更加肯定 上面嘅講法: 就係 如果喺71前 犯過錯 係有 違反 香港法例, 當時冇國安法 ,所以唔會用國安法嘅條文 懲罰 當時人 ,會係用香港法例 ,如果佢唔喺71 之後再犯 ,完全會冇事發生 因為佢走到雞。 但如果七一之後 佢犯差不多同樣的 罪行 ,捉咗之後 一定用 國安法審判, 咁佢之前犯嘅事件 ,冇法啦就係由 香港 法例 即普通法 審判 ,換句說話嚟講, 李家超嘅意思就係 如果唔犯, 一定冇追索力 ,如果犯 兩條罪判兩個時間地方犯嘅錯 ,目的就係防止( 預防性) 罪行發生, 絕對唔係一罪兩審, 係兩罪 喺唔同時間犯嘅兩種刑罰,都幾嚴重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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