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3日 星期二

司法應該改革,由引入社會監督開始...

 

在去年“8.31”灣仔暴動案中,有八人被控參與暴動,其中女社工陳虹秀今年929日被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裁定表面證供不成立、當庭釋放;前日,餘下七名被告亦被沈官裁定全部罪名不成立。就被告衣著方面,沈官亦稱“選擇服飾顏色純屬個人喜好”,而帶備“豬嘴”、口罩、眼罩或手套等用作“保護自己”也是“無可厚非”,更稱眾被告遇警即逃有可能是“應警方警告而離開”,甚或基於對警方的“恐懼”的“自然反應”。

當然八卦是人的本性,平心而論,一般市民大眾都好想見識大場面,更想親歷大時代,不過有些人怕死,也守法,更聽話,警員叫市民遠離暴動現場,免阻差辦公,免添煩添亂,他們都言聽計從躲在家裡。

不過,閱讀了沈官裁定案件的理由,我覺得他們是否過慮呢?

雖然這7人穿著跟暴徒一樣的黑衣豬咀頭盔眼罩,雖然這7人都是一見員警就逃跑最後被截獲,雖然這7人當中有身藏伸縮棍甚至汽油彈……但沈官的觀點卻與市民大眾有別,希望能夠得到詳盡的原由。

沈官裁定時說:

1. 疑犯蒙面,是擔心被誤認暴動者;

2. 選擇穿黑衫黑褲,是個人喜好;

3. 戴豬咀防毒面具、口罩、眼罩是無可厚非,遇到警方放催淚彈也可有保護作用;

4. 疑犯逃跑不一定是畏罪,他們可能出於對員警的恐懼,看到有人被警棍打頭,逃跑是自然反應;

5. 身處暴動現場未必一定是暴徒,很多人都希望見證歷史時刻。

基於疑點歸於被告的法律原則,沈小民法官裁定所有被告罪名不成立。

看完這判決,我後悔,當年沒有親身到在觀塘物華街感受大場面見證大時代,因為那天,葉繼歡等一眾悍匪手持AK47連環搶劫5間珠寶金行,並與到場警員激烈槍戰,雙方駁火超過40槍,是世紀駁火,此情不再。但我竟躲在家看新聞,沒有即時跑落現場觀戰,沒有戴上面罩背個汽油彈去以防萬一,錯過了歷史時刻,可惜啊可惜! 

其實,三年前沈官曾經判過旺角暴亂裡一宗類同案件,當時三個疑犯也是在暴動現場被捕,一個辯稱只是來看熱鬧,感受大場面;兩個說自己只是見人跑他又跑,逃走是怕警員誤會。而三年前沈官是這樣裁決的:如果你真的無辜,真的怕被誤會,應該站在一旁或原地不動,人走你又走,只能說明你是參與暴動的一份子。

今天的我,打倒昨日的我,到底判官審案是看心情?還是看立場?咦,其實法官不該是只看法律條例的嗎?

我只知道831暴動當日,警方由「藍旗」定性現場是非法活動,舉到「橙旗」警告將使用武力,再出動「黑旗」提醒會放催淚煙,那些被告仍要繼續留在大場面見證大時代,法律已定性,他們全屬暴動參與者。

這些年,我們常聽到「疑點歸於被告」這句話,但正義呢又到底歸誰呢?

日前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出席「香港法律周」開幕禮時表示,司法獨立與政治無關,強調法官履行憲制職責的指導概念,又指無人可淩駕法律和幹預法庭裁決,法院作判決時要公平公正,並按法律原則審訊。

根據憲法第52條至第54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根據憲法第31條,國家在香港設立特別行政區,在香港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基本法第1條及第12條訂明,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

上述憲制依據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官須履行的憲制責任,「司法獨立與政治無關」論述亦絕不能與上述憲制責任有所衝突。在現今撕裂的社會,法官公平獨立性受到質疑,是因為我們缺乏監察司法機制。司法機關總不能只靠「我講你要信」,否則便變成人治。

加強客觀、理性的社會監督,是為了更好地維護司法獨立和司法權威。維護司法的獨立不等於放任「司法獨大」。在「一國兩制」憲制秩序下,香港的司法權既要受到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解釋權的終端制約,也要接受公眾的社會監督。建立制度化的管道,吸收社會不滿,引導民眾理性表達訴求,加強對司法的社會監督,其根本出發點正是為了幫助司法機構認識存在的問題,確保司法裁判符合公平正義的要求,更好地維護司法獨立和司法權威。

司法改革的目標之一是要維護司法公正、完善監督程式和流程,以增加司法的透明度。本年108日,司法機構在其官網公佈了增加透明度的措施,即在網站公佈可能引起廣泛公眾關注的區域法院及裁判法院的判決摘要,以及投訴法官個案的投訴要點、調查結果及考慮因素。

司法機構可以進一步完善針對法官的投訴機制,以更好地釋除外界疑慮,進一步增強香港市民和國際社會對司法的信心。目前,凡是針對法官的投訴,都由同級的首席法官處理,引發外界「自己人查自己人」、「內部暗箱操作」的質疑。司法機構對法官投訴調查結果難以服眾,市民對結果不滿又上訴無門,令社會對司法能否維護公平正義以及公信力產生動搖。因此,針對法官的投訴機制,存在著進一步完善的空間。司法機構應對所有法官一視同仁,對於法官在裁決中發表不適當或無必要的政見的處理手法一致,不能給外界造成偏頗的觀感。

比如,去年以來一再有司法人員違背政治中立原則,參與「反修例連署」或接受外國傳媒訪問,表達個人政治立場,但均未被追究,司法機構也從未就此事進行表態和澄清,令社會廣泛質疑其處理投訴和應對外界質疑的「雙標」。

從前面所舉的判例,我認為香港需要設立司法監察委員會和量刑指引委員會,引入公眾參與,從而將市民大眾的意見帶入司法機構,香港司法才能保持公正;因此香港司法改革,是刻不容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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