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2日 星期五

「傷害原則」

為何醉駕必須禁止

哲學家定義「傷害原則」

英國自由主義哲學家密爾(John Stuart Mill18061873)在其經典名著《論自由》(On Liberty)的第一章便提出「一個簡單的原則」,後世稱之為「傷害原則」(The harm principle)。這不單是自由主義的基石,而且是西方刑事法一個重要原則。

美國著名法哲學家和政治學家 Joel Feinberg 19262004),在四大卷的The Moral Limits of the Criminal Law第一卷便稱:刑法應以防止對他人造成身體傷害為主要目的,而非懲罰不道德但未傷及他人的行為,這便是密爾的「傷害原則」。

請讀《論自由》原文:「只為了保護自己,個人或群體才能干預他人的自由行為。在文明社會,唯一能阻撓公民意志行使權力的理由,就是預防傷害他人。人的善,無論是身體或道德的善,都不足以成為藉口。不能理所當然的以『為你好』的名義,或者為了令你更快樂,而被迫或忍受強加於自己身上的行為,甚至在別人眼中看來,這麼做更明智或更正確。」

聽起來,這原則的確如密爾所說「很簡單」。拳打腳踢致他人受傷,便是「傷害」,今天已普遍為大眾接受,成為文明社會的共識或核心價值;可是,這兩百多年來,「傷害原則」卻引起不少哲學家討論、詮釋和爭拗,關鍵在於:何謂「傷害」?如何界定「預防傷害他人」?密爾在書中沒提出任何定義,只舉出實際例子說明。

安樂死道德問題

其他哲學家卻不罷休,提出不少定義。根據Anna FollandMill's Harm Principle and the Nature of Harm一文所言,至今最受人信服的「傷害」定義乃「Counterfactual Comparative Theory」,即一個行為E傷害了某人S,「如果而且只有如果」(If and only ifE沒發生,S的一生會變得較好;反過來說,若E發生了.S的一生會變得更糟。舉例,丈夫要跟妻子離婚,若離婚了,妻子餘生會變得更糟,那丈夫便傷害了妻子;但這樣的傷害頂多是個人道德有問題,並不犯法。安樂死卻是個道德和法律問題:安樂死是否「傷害」?禁止安樂死是否「傷害」?又譬如家長不讓孩子學彈鋼琴、跳芭蕾,以致孩子考不上Band 1學校,那算不算「傷害」了孩子的前途?

「預防傷害他人」更難界定。密爾書中著名的例子:「若有人指粟米商人令窮人捱餓,或私有財產是盜竊(這是十九世紀法國社會主義者普魯東Proudhon的名言),只在報章公開發表此言論,他不應受任何限制;但當憤怒的群眾包圍粟米商人的住宅時,他竟說出這番言論,或散發這番言論的傳單,他應受罰。」前者只屬發表言論,不構成「傷害」,後者可能引起憤怒的群眾攻擊粟米商人,為了「預防傷害他人」,便必須禁止和懲罰。

根據密爾的「傷害原則」,不應禁止個人抽煙,因這屬個人自由,但以「預防傷害他人」為理由,可以禁止或限制在公共場所抽煙的自由;飲酒是個人自由,醉駕卻必須禁止,「預防傷害他人」也!士兵或警察若在執行職務時喝醉,就應該被處罰;同理,在瘟疫期間,不接種疫苗,更難制止瘟疫蔓延,即可以根據「預防傷害他人」的原則,強制所有人接種疫苗!另一方面,密爾亦承認,政府可以要求民眾做一些禆益他人和社會的事情,例如:上法庭當證人或做陪審員、遭遇天災時協助救濟災民、遇外敵入侵時參軍等等。

中文將HarmHurt都譯為「傷害」。Joel Feinberg分別兩者:「傷害」是嚴重到「令某人的生命利益受損」(Set back someone's life interests),例如導致一名職業球員斷腳,令他以後無法踢足球;Hurt則是短暫的、較輕微的損傷,如職業球員骨裂,養傷幾個月便可以復出。他還加上「冒犯(Offence)原則」,即以言語、文字令他人不安、焦慮等等。輕微或非持續的冒犯,不宜強制干預(Coercive interference)。若持續的、愈來愈嚴重的冒犯,演變為欺凌甚至霸凌,便屬於必須強制干預的「傷害」了!

「傷害原則」還引起其他問題,例如一個人只傷害自己,應否限制其自由?如今,政府規定,縱使車上沒乘客,司機駕車時都必須佩戴安全帶,那便是預防司機傷害自己!抽煙會增加個人患癌的風險,變相傷害自己,應否禁止所有人抽煙?吸毒、濫藥呢?

接受預知風險

並非所有學者都贊成「傷害原則」。有人認為,既然無法得出一個準確、眾所公認的「傷害」定義,那就不應接受「傷害原則」為刑事法的原則;另一個反對意見是,價值觀會隨時代改變。以前屬於傷害,今天會認為並非傷害,但這無損原則之適用與否。

另一個涉及「傷害原則」的問題是,假若雙方同意不遵從「傷害原則」又如何?例如職業足球員參加比賽,已預知有受傷斷腳風險並同意接受,故就算被踢斷腳,也不能控告對方違法;同理,參加拳擊或MMA比賽,就接受了身體必然會受到傷害,故不應按「傷害原則」強制干預。但亦有人反駁稱:那該有什麼理由反對兩人私下決鬥?

密爾在《論自由》中清楚的指明:「也許毋須說明,這個學說(指「傷害原則」)只適用於成年人而非孩童,以及法律規定未達到法定年齡的男子及女子。」未成年的少男少女,缺乏足夠的認知能力和情商為自己的行為負責,故家長有必要並且應該限制他們的自由,這也是遵守「預防傷害他人及自己」的原則而已!

曾在東印度公司工作的密爾,既反對不公義的殖民主義,也相信人分成熟和不成熟兩類,民族也分文明和落後兩種。西方民族等於家長,落後民族野蠻、不文明,就如未成年的孩子,「傷害原則」不能應用於這些民族。密爾相信,只有繁榮、穩定的社會,才可以享有自由,文明的西方民族強制干預落後民族的自由,都是「為他們好」。

雖然密爾激烈反對蓄奴並主張種族平等,但他認為,憑藉仁慈的專制,由優秀的西方民族專制管治落後的野蠻民族,野蠻民族只有服從統治者,才能被引導走向文明。這個說法已接近種族主義,帶有日後英國詩人吉普齡(Rudyard Kipling18651936)所說「白人的重擔」意味了!

1 則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