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26日 星期五

應否讓外籍法官審理國安案件?

當全國人大審議的「港區國安法」決定草案前,路透社引述知情人士報道,全國人大將禁止外籍法官審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但仍可處理民事、金融和其他案件。
消息人士說,香港將同時存在中央政府及港府的安全機構,消息並沒透露有關決定草案何時完成,但表示很可能會在七月一日前公布。
終審法院目前有23名法官,其中15名是外籍法官,分別來自英國、加拿大和澳洲,都是非常任法官。報道說,任何限制外籍法官角色的舉動,都可能令香港一些律師和法官感到震驚,擔心香港的司法獨立受到北京領導層的威脅。
路透社曾經就事件聯絡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及國務院港澳辦,都未有回應。香港政府早前表示,「港區國安法」不會影響本港司法獨立。早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公佈訂立《港區國安法》的說明,當中提到審理有關案件的法官由特首指定,外籍法官可以包括在內。這個規定受到法律界抨擊,認為影響了司法獨立。我覺得可以從幾個角度去考慮這個問題。
第一、容許外籍法官審案,已屬寬鬆。我覺得人大常委會容許外籍法官審理國安案件,法官由特首指定,已屬寬鬆。比對早已就23條立法的澳門,澳門便禁止外籍法官審理國安案件。相信阿爺是考慮到香港的特殊情況,不完全禁止外籍法官審理國安案,但結果引來了另一些批評。
第二、是特首指定名單,無損司法獨立。乍聽法律界的意見,他們說特首是球證,又是落場打波,這是在打茅波。其實,這個批評是混淆了指定名單和指定法官審理個別案件。早前曾傳出會設立特別法庭審理國安案件,如果是這樣的話,可以審理國安案件的法官人選將會更狹窄。現時採取名單制,似乎是一個比較寬鬆的安排。特首指定可以審理國安案件的法官名單,相信會按某些條件把部份法官篩走,例如很難想像特首會容許美國籍法官或擁有台灣護照的法官審理國安案件。這些原則不宜向外宣示(考慮和外地的門面關係),只能夠由比較掌握國安情況的特首作出決定。
假若審理個別案件的法官人選,都由特首指派,到時特首可以選擇對己方有利的法官,的確有影響司法獨立的問題。現時的安排是特首指定一系列法官的名單,只是把最不合適的法官剔除了,無損司法獨立之餘,也兼顧了審案的敏感性。倒個頭來,特首沒有指定法官名單,司法部卻指派了一名美籍法官去審理一單涉及美國的國安案件時,如何保障這個法官能夠中立審案,才是一個大問題。
第三、現有機制不能確保審理國安案的穩妥性。按現行機制,所有法官都由特首委任,權原本在特首,只是目前的安排是特首透過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意見去行使這個權力。如果法律界不接受特首指定法官名單審理國安案件的安排,另一替代方法是把特首現行「橡皮圖章」式的任命法官改為實質的任命,將所有不適合審理國安案件的法官剔出法官的行列,這些人連法官也做不了,當然這個方式,其實更加嚴厲。試想一下,如果沿用過去的安排,特首按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建議,變成橡皮圖章委任法官,對審理國安案件的法官人選無從支配,假設發生一宗美國間諜收買在港的中國官員,竊取了中國在南部戰區部署的東風21導彈位置的機密,又假設這單案的部份涉案人員要在香港審理,如何防止司法機構不會委任一名美國法官去審理該案呢?首席大法官掌握香港國安的情況,肯定會較特首少,如果屆時特首就個別案件才去建議首席大法官不要安排美國籍的法官去審理這案件,是否會對司法獨立的損害更大呢?對現行安排提出批評的人,只是一種單向思維,只顧慮司法獨立,不考慮國家安全。其實要平衡上述兩個目的,現在的安排已經是比較好的部署。若不接受,可能會退到像澳門一樣,所有的外籍法官都不可以審理國安案件,或許這是一個更理想的做法,不過,看起來會比現時的安排,更加嚴厲。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