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10日 星期二

天生認可----無羞辱與尊重

無羞辱社會

古往今來,不少思想家都想像和設計人類的理想社會。西方有柏拉圖《理想國》、摩爾《烏托邦》、羅爾斯《正義論》;中國則有大同、小康社會的想像。

以色列希伯來大學榮休教授馬格烈(Avishai Margalit, 1939-)在The Decent Society一書中另有主張。Decent此字沒對應中譯,意思是:既不高尚亦不低賤,不行善亦不作惡,有中譯本作《有品社會》;若按照馬格烈的主張,翻譯為《無羞辱社會》最貼切。事關馬格烈界定「有品社會」為:任何人不會受政府或社會組織羞辱、人民之間亦不互相羞辱的社會。

何謂羞辱(humiliation)?馬格烈云:「羞辱是任何讓人有充分理由感到自尊受到傷害的行為或狀況。」無論基於種族、性別、年齡、宗教,性取向、政見、貧富、傷健、階級或其他理由的歧視,都是羞辱。勢利是羞辱、侵犯私隱是羞辱、官員腐敗是對人民的羞辱、隨街大小便也是羞辱。換句話說,無羞辱社會是個道德的社會,雖未至於滿街皆聖人,但制度、官民做到「己所不欲,勿施於人」,便是Decent。由此看來,馬格烈的主張,頗接近儒家講的小康社會。

馬格烈認為,「有品社會」即啟蒙時代提出的文明社會(Civilized society)。可惜,文明已被西方濫用成帶有歧視及羞辱意味的名詞,且意思含糊曖昧。民主社會仍充斥着歧視和羞辱,且不一定是正義社會;民主只是兩害取其輕,算不上理想!

羅爾斯的正義社會、《禮記》的大同社會,都有一個共同缺點:陳義過高,極難實現。馬格烈覺得,在可見的將來,連「有品社會」亦未必能達到;較實際是先追求有節制社會,法治保障人民權利免受侵犯,人民可以行使如哲學家Isaiah Berlin所說的「消極自由」,嚴防貪污、腐敗、濫權,然後達至「有品社會」。正義社會則是終極目標。

人天生爭「三認可」

《管子.牧民》篇云:「倉廩實而知禮節,衣食足而知榮辱。」意思是,百姓物質生活富足,才能顧及禮節;豐衣足食,才講榮譽和恥辱。這句話不全對,也不全錯。今時今日,經濟發達國家和地區如歐洲北美,倉廩實而衣食足,卻依然不斷有社會衝突、文化爭拗,乃至恐怖的冷血槍殺。

何以故?正如管仲所言,人衣食足後,就講求榮辱。德國法蘭克福學派第三代社會哲學家霍耐特(Axel Honneth, 1949-)在《為承認而鬥爭》【註】一書中的講法,現代人追求自我實現(self-actualization)。要實現自我,即要得到認可(recognition);他說的認可,包含承認和尊重的意思。

霍耐特指出,人類天生需要得到三方面的認可。首先在私人領域——家庭、親戚、朋友、同事、兒女等——的情感認可。德國哲學家費希特(J. G. Fichte)指出,人受別人「挑戰」時,才體察到自我的存在,只有明白到他人有獨立自主的自我時,人才明白自己有同樣的自我。自我中心或自戀者心中只有我,其他人只是物、工具,不是支持者,就是敵人,他要求別人認可他,他卻從不認可別人。

黑格爾進一步指出,有「他者」(the Other)才有自我,自我的身份認同建立在「他者」之上:沒有父母,你就非兒子或女兒,而是孤兒;同理,沒有妻子的就並非丈夫;奴隸主的「他者」就是奴隸。人與人之間不能互相認可、尊重,就只會鬥爭。政府和人民互為「他者」,若雙方失去信任和尊重,互不認可,社會就會撕裂,繼而動盪。

建立「三自」

人在私人領域得到認可,才可建立「三自」:自信(self-confidence)、自尊(self-respect)和自重(self-esteem)。若自小遭受羞辱、凌虐、冷待,便難有自信;沒自信,認為自己幹什麼都會失敗,怎能實現自我?

自尊指一個人身為人類一分子,就應得到別人起碼的尊重,這是每個人生下來即有的人權;人權是普遍的(universal),不論好人壞人,都擁有不可剝奪的權利。自重就是認識和器重自己的才能、學識、性格和成就。每個人才性都不同,故自重是獨特的(particular)。人若不知自己之所長,不器重自己的才性,即難有自我實現可言。

其次是法律領域的認可。每個市民都有若干不可剝奪的權利和福利:如人身自由、受教育、醫療、遷徙、工作、救濟、公平審訊等等。這些權利得不到法律保障,市民便無法盡公民責任、一展所長、貢獻社會或行公義,甚至無法衣食足。一個「三公」——公平、公正、公義——的社會,必須認可市民的權利和福利。

寧受苦不受辱

第三是歸屬社群的認可。人不單是「生物人」,亦是「社會人」,既受社會影響教化,亦可自由選擇加入哪個社群。社群賦予人歸屬感和身份認同。一個人身無所屬,即所謂「異化」,便如孤魂野鬼,生命掛了空,失去「三自」,情緒低落和抑鬱。「異化」的個人為求得到認可,很易給邪教、極端主義或恐怖分子吸收為成員,幹出害人害己的暴力行為。

人與人之間需要互相認可,國與國之間也需要互相認可。帝國主義、殖民主義正是不認可、不尊重弱國和小國而侵佔之。二戰後殖民地爭取獨立運動,可看作爭取認可的鬥爭。可惜,獨立之後,許多前殖民地國家的政治、經濟、社會狀況並沒好轉,而是變得更差;人民依舊受奴役,只是換了主人,暴君是同胞而非外人,一如佐治奧威爾《動物農莊》裏的家畜,推翻了人類,變成豬所奴役。弔詭的是,仍有不少人寧願忍受同胞的專制統治,也不接受外族的開明統治,而且認為他們得到解放。

由此現象可以見到:認可的確是人類深刻的需要。不只「士可殺不可辱」,一般人都寧受苦不受辱。認可屬於文化和道德領域,縱使一個社會倉廩實,若市民得不到情感、法律及社群認可,便恍如布下地雷,遲早會發生嚴重罪行或恐怖行為。若要減少衝突、社會和諧,單單有經濟增長是不足夠的。

註:原著名Kampf um Anerkennung,英譯本The Struggle for Recognition: The Moral Grammar of Social ConflictsKampf可解作奮鬥、鬥爭、戰鬥。

1 則留言:

  1. 人類天生需要得到三方面的認可:情感認可、法律及社群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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