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20日 星期二

比武

濠江吳陳比武

中國人二千年來尊尚儒家思想,講禮,追求修身,用決鬥解決問題,不是我們慣常的行事和思考模式,除非我們是行走江湖的亡命劍客吧。

黑社會勢力在上世紀末曾經肆虐一時,街頭「劈友」、「開片」,時有所聞,但倒也很少聽到有江湖猛人擇日選址來一場莊嚴的決鬥。二戰後的香港,若數最有名又最公開的決鬥,非1954年初的吳陳比武莫屬。

吳是指來自北方滿族、吳氏太極拳的傳人吳公儀,陳是指南方白鶴派掌門人陳克夫。話說1953年底,吳公儀在報上發表對國術界的批評,大感功夫水準今不如昔,引來武林同道與之商榷,其中來自澳門的陳克夫反應最烈,便有所謂的「隔江罵戰」,後來更演變成兩人決定比武較高低。

由於香港不允決鬥,所以吳陳二人便移師澳門擺擂台。當時吳陳比武是由澳門名流何賢、梁昌、崔德祺統籌,以國術表演和慈善賑災名義包裝,排場可謂盛極一時。比武設在澳門新花園,過江輪船一票難求,名伶紅線女、馬師曾、新馬師曾等皆有出席,活動主持人是當紅的粵語片明星張瑛。從現存的紀錄片段看到,還未成為賭王的何鴻燊亦有上擂台助興。

吳陳比武雷聲大,雨點小,兩人真正交手時間不夠兩分鐘,而且與其說是高手過招,倒不如說是「爛仔交」般埋身肉搏更為貼切。何賢在未打完原定的6個回合,就叫停賽事,宣布吳陳二人「不勝不負不和」,總之和氣收場。

催生香港武俠小說

一般觀眾看吳陳比武,不諳招式妙處,光看表面可能大失所望。事後回望所謂的比武,也似乎是噱頭大於實際。

吳陳比武倒是在另一方面深遠地影響了香港流行文化──催生了一個時代的武俠小說。《新晚報》總編輯羅孚見吳陳比武市面迴響極大,便決定3日後乘勢推出武俠小說連載。旗下編輯陳文統半推半就地接下任務,改了個筆名叫梁羽生,便開始寫起《龍虎鬥京華》來。一年後,《新晚報》再推出另一位編輯查良鏞執筆的武俠小說《書劍恩仇錄》,以後的,都是歷史了。

日本決鬥違法 主持見證都有罪

日本最近發生了一宗令人咋舌的兇殺案,最終動用了有過百年歷史的「決鬥罪相關法」治罪。

事緣去年9月,兩名互不相識的日本男子淺利風月與松田直也,因為將棋對弈而發生爭執,並相約在新宿歌舞伎町「哥斯拉酒店」附近的空地決鬥。據報所謂的決鬥前後歷時10分鐘,但全程其實是松田一面倒捱打。淺利雖然拳腳如雨下,但松田決鬥結束時仍然神智清醒;然而,3日之後,松田被緊急送院,最後因腦創傷併發症死亡。東京警視廳及後依「決鬥罪相關法」拘捕淺利,此罪成立最高可入獄5年。

淺利一案在日本內外罕有地受到不少報道,甚至被視之為「奇聞」,不外乎是牽涉了看似老舊過時的決鬥罪。

在許多地方,包括香港,私下打鬥或殺傷他人身體,固然是非法行為,但就鮮有一條罪狀是針對性規管決鬥。香港對應打鬥行為的法律,最通用是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和《公案條例》中禁止「在公眾地方打鬥」的條文。《侵害人身罪條例》包括不時聽到俗稱「傷人17」(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傷人)和「傷人19」(非法及惡意傷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都是用來治理不同嚴重程度和傷人意圖的罪項。類似這種的法例,基本上已覆蓋了絕大部分毆打和傷人行為,那為何日本要架床疊屋地另立一條決鬥法呢?

遏私了流風

事情要回溯到十九世紀末的明治維新,1888年《日本人》雜誌編輯松岡好一披露長崎縣炭礦的剝削性工作環境,大量苦工被迫屈居在納屋中受嚴格監管。當時尚未晉升至內閣總理大臣的犬養毅,在《朝野新聞》否認納屋的存在。於是松岡伙同兩名準備當助手的「介添人」,向犬養毅提出要堂堂正正的決鬥。犬養毅嗤之以鼻,謂「決鬥是野蠻人的遺風」。此事引起日本坊間的關注,各界熱列討論決鬥孰好孰壞,讚美褒獎決鬥的相反言論,亦有所聞,例如時任大審院檢察官的光妙寺三郎,就在帝國大學的法律討論會上高呼「決鬥是文明所開之花」。翌年1889,明治政府正式頒布「決鬥法」律例一錘定音,不但視發起及參與決鬥者有罪,有份見證、主持決鬥的人也同樣有罪。

進入二十世紀後半的昭和時代晚期,日本民間都有討論「決鬥法」是否過時,應該廢除。事實上,日本每年只有幾十人因「決鬥法」遭檢控,偶有報道,都是決鬥充滿極其特殊和聳動的性質,例如酒吧東主慫恿手下兩名舞女決鬥,又或男人被甩後回頭跟前女友要求決鬥等等,都是一些不太有社會普遍性的殊例。「決鬥法」最管用的地方,是用來對付暴走族、不良少年私鬥的行為。

鬥士爭啖氣

明治時期的文人松岡之所以會向犬養毅挑戰,用講手來解決政見糾紛,其本源多少也跟西風東漸,日本當時積極地全面想學習歐西文化有關。歐洲自中世紀已降,一直都有決鬥的傳統,甚至是跟騎士、貴族階級掛鈎。決鬥不單要殺人性命,更重要的是爭一啖氣,挽回失去的尊嚴和名譽。一般平民百姓不會也不可能決鬥,因為一方面他們沒有什麼顯赫家聲要守護,另一方面決鬥對裝備武器都十分講究,儀式感十足,不是普通人能負擔得來。在文藝復興時期,決鬥不但充滿傳奇性也備受尊重,鬥士即便在決鬥中殺人,執法單位也會從輕發落。直至進入十九世紀較現代時期,新式的國家體制和法律管治確立,以決鬥私了的行為就開始式微,並且被廣泛視為不文明、不必要的暴力。

撤合法報仇

除了西方影響,日本的決鬥風氣,同時受到民族一直以來的尚武精神所影響。在「決鬥法」之前,日本曾經有過更為匪夷所思的法律名為「仇討」(又名敵討),簡單來說就是合法地報仇殺人,所報之仇通常只限於父母、叔伯兄長等尊輩被殺。在江戶時期,「仇討」是經地方警察規管的,報仇者要上報申請,經批准後才可合法報仇。

日本歷史上有不少關於這類「仇討」的紀錄,有些現在看來既有趣又駭人:最小的仇討者年齡,低至十三四歲也有紀錄,而歷時最長的「仇討」,是十九世紀中臨近幕末時的一宗為母報仇,竟長達53年才成事。日本進入明治時代後,銳意自強革新,第二年司法卿便即發布「仇討禁止令」,嚴禁私人報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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