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中案今天判刑,三名發起人戴耀廷、陳健民、朱耀明各被判囚16個月,朱耀明獲准緩刑兩年,九名被告中四人(戴耀廷、陳健民、黃浩銘及邵家臻)要即時入獄。
據聞李白有一個想像,他想像著一把詩意縱橫的孤劍;眼看時日無多,但卻始終心事未了,寫下「長嘯倚孤劍,目極心悠悠」,這是其暮年之憾。今天的戴耀廷,有人說也像一把夕陽下的孤劍,雨傘運動,以「公民抗命」之名抗爭,可惜並沒有成功,但他卻未有心息,就算明知自己即將入獄,旁人都勸他保留多點私人時間;就算佔中其餘被拖累的兩子已雙雙退下,他卻仍心事未了。「雨傘」之後,他又搞了「雷動」;「雷動」之後,他又搞了「風雲」。相信就算「風、雷、雨、電」都搞齊,他仍舊不會停下來,因為一天未有他聲稱的「民主」,一天他始終覺得心事未了。
早於上星期香港區域法院已對「佔中」案頒下判決,裁定案中九名被告全部都有罪,案件押候今日判刑。此次涉案九人全部入罪,帶出了一個十分重要的信息,就是主審法官在判詞中所強調的:雖然九名被告提出所謂「公民抗命」概念作為抗辯,但「公民抗命」不能成為辯護理由,法庭只是聚焦於控罪元素及爭議事項作出判決。
事實上, 早在2014 年10 月「佔中」發生期間,大律師公會已發表過一份聲明,明確指出「公民抗命不能成為對有控罪的答辯理由。一旦參與者因在公民抗命的過程中的行為涉嫌觸犯法例而被起訴,若有足夠證明控罪,則無論行為的動機如何崇高可敬,在法律上亦不構成任何答辯理由,法庭也不會在審訊時對受審者的政治理想作出評價或裁決。」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亦剛於本月初在香港大學學位頒授典禮上致辭時提到,雖然和平集會是受到人權法案和基本法的保障,但並非是沒有限制的,因人權法案第十七條已列明,和平集會「在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寧、公共秩序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所必要時,可以受到限制」。
由此可見, 「公民抗命不能成為辯護理由」,在法律界來說,已屬法律常識。九名被告中不乏法律學者、大律師、大學教授、立法會議員和大學生,個個都是知識分子,到了現時仍企圖將「公民抗命」當做護身符,是否可笑?
我在「佔中」期間已提出,認為「佔中」組織者意圖為「佔中」冠上理性、民主和維護公義的「光環」,才會常常使用「公民抗命」、「和平抗爭」等名詞,試圖合理化自己的違法行為。事實上,在當年「佔中」漸呈敗象時,首被告戴耀廷等人眼見主流民意對「佔中」越來越反感,已不多提「公民抗命」等字眼,現在重提,相信目的只是想為自己的「亂港」惡行找塊「遮羞布」。
大家回想一下,當年79 日的「佔中」,累及本港多少店舖損失慘重,多少市民的日常生活受到影響,多少行業陷入困境。以致當年曾有超過150 萬市民簽名反「佔中」,多個團體一同上街要求還路於民,就連一向比較沉默的工商界人士也都積極響應。
事實上,到了「佔中」後期,多次民調已清楚顯示,絕大部分民眾都要求當局早日清場。所以在群眾的怒火面前,
「佔中」者知道大勢已去,不敢再惹事端,令到整個事件終能和平清場。「佔中」之敗,是敗於「失道寡助」,失去民心。而今9 名被告無論怎樣為自己當年的違法行為冠上各種各樣的「光環」,都無法掩蓋「佔中」對香港的經濟、法治和社會和諧等所造成的破壞和傷害,何況「佔中」事件根本是一場事先張揚、有預謀的違法行動。
可笑的是,當9 名被告遭到控告時,他們卻仍然費盡心機地為自己開脫。主審法官在判詞中指出,
「判決已充分考慮基本法所賦予的和平集會權利,惟其他人使用道路的權利同樣重要。」單是這個道理,已足以令到各被告理屈詞窮。
「佔中」可說是香港回歸以來最凶險的一次危機,因為案中首被告戴耀廷早在2013 年1 月在報章發表題為《公民抗命的最大殺傷力武器》的文章,言明「由示威者違法地長期佔領中環要道,以癱瘓香港的政經中心」。試想,若一旦得逞,香港將會變成怎樣?
「佔中」最終能夠和平清場而沒出現流血場面,在國際上稱得上是一個「奇迹」。強大的民意支持特區政府清場固然是主因,而警隊的忍辱負重也功不可沒。香港警隊在「佔中」事件中的表現,可說在國際傳媒的鏡頭下為「文明執法」作了一次出色的示範,相信將會成為國際社會今後處理類似事件的參考,值得港人驕傲。
警隊前「一哥」曾偉雄最近獲委任為國家禁毒委員會副主任後,接受傳媒訪問時,談及當年處理違法「佔中」的心路歷程,仍感慨良多。「當時很多同事不理解,為什麼警察要這麼忍讓?連送飯的車都被人檢查,才能有飯吃,連十字車都開不進去(佔領區)。」曾偉雄表示,當年警隊最終肯忍受被辱罵、被挑釁、被衝擊,是因為明白到警隊要做對香港最好的。事實證明,香港警隊做到了,他們的忍辱,協助香港化解了一次大劫,且贏得了廣大市民的尊敬。
有些聲音說,這宗案件是一場政治報復,目的要引起「寒蟬效應」。此種論調不值一駁,事關當年的「佔中」既然是違法的,今次的判決只是撥亂反正,彰顯了香港的法治,亦要讓所有人明白「違法就要付出代價」,這對今後維持社會穩定和杜絕後患,可謂意義深遠。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