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最高權力機關人大常委全票通過「一地兩檢」沒有違反《基本法》,但仍有部份法律界人士要挑戰它的法律基礎。說只是部份人士,原因是連發表強硬聲明的大律師公會會長被傳媒訪問時,也不盡同意聲明的字眼,而且透露這份聲明是被一些可能另有目的的人洩漏出去,原本的聲明長很多。其實任何人都有權利不同意人大的決議,但人大常委是比終審庭更高級的機構,說它的決議是「建在空氣之上」的人,顯然是在胡說八道。
在學術史上,經濟學對美國的法學研究有極深的影響(在其他國家不一定是這樣),美國法庭引用的專家研究中,經濟學文獻數量之多遠超其他學科。為甚麼這樣?嚴格來說,法律只是手段,不是目的。法律是一種保護或達致公義的工具,公義中一個重要的組成部份是維護社會最大的總體利益,以及使到人民合法權益不被侵害。我們若不忘記法律的初心,便要懂得分析利益應如何分佈,這倒是經濟學的核心學問。假如有些法律阻礙着社會追求最大的總體利益,那麼這些法律應被修訂,而不是要社會利益去遷就一些過時或不妥的條文。
近日讀到一位律師一個不妥的觀點,他認為「一地兩檢」只是帶來一點方便,若把此種「方便」在法庭中作為理據為「一地兩檢」辯護,只會是笑柄。
也許他說的是事實,法律界中某些人不一定認為保障人民的利益有何重要性。但成為笑柄的應是把「一地兩檢」輕描淡寫視為多一點方便的人,他們犯了兩個錯誤:
第一,雖然所有的運輸工具都可視為替人民帶來方便,但高鐵每日十餘萬乘客,持續數十年運作,替人民日積月累省去時間,又豈能用「方便」一語便概括到它的巨大效益?去年報章已作出估算,「一地兩檢」給高鐵可帶來高達四百七十億元的額外效益,這尚未包括因港人可直接進入中國高鐵網絡所帶來的商機。
第二,《基本法》118及119條都指明,特區政府有責任製造環境發展經濟,高鐵及「一地兩檢」對港經濟有重大影響,反對「一地兩檢」已有妨礙政府執行其憲制責任的嫌疑了。
多種民意調查都顯示大多數港人認同「一地兩檢」符合港人利益,若不同意「一地兩檢」對己有利的,不去坐高鐵便成了,不用阻礙別人享受高鐵。但高鐵是新科技,撰寫《基本法》的人不可能預知需要「一地兩檢」這一制度。既然如此,《基本法》不會有與「一地兩檢」直接有關的條文。
情況正如在九一一以前,美國不會預知恐襲會影響她的整套海關制度。現在美國並派遣了六百多名海關邊防人員到六個國家執法,搞「一地兩檢」,在有些地方,例如在加拿大境內到美國的火車站、公路關卡、碼頭等,美國的人員還可荷槍實彈(加拿大機場的美方工作人員不能帶槍)。這些國家也沒有預料到要修改法例以容許這些美國警衞在自己境內執行美國的法律,促使她們願意作此讓步的,應是要對付恐怖份子。
雖然預先不會知有「一地兩檢」此一新情況,我們若非思想閉塞,它的法律基礎其實也不難解決。修改《基本法》是一種方法,但動作未免太大。簡單一點的是目前人大常委作出決定(其實與釋法已相差無幾)去提供基礎。《基本法》第七條說明香港境內的土地及天然資源為國家擁有,但授權予特區政府代為管理。特區的範圍其實時有變化,例如回歸後特區管治範圍多了深圳灣及河套便是。那麼現時應港府要求,取回(或租借)高鐵站地底的幾層樓實施管治權,不但沒違反《基本法》,也不是難以接受的。
這些被取回的部份,法理上已不再屬於特區的一部份,那麼《基本法》18條所提到的不能在港實施附件三以外的全國性法律,便不再是搞「一地兩檢」的障礙了。
在學術史上,經濟學對美國的法學研究有極深的影響(在其他國家不一定是這樣),美國法庭引用的專家研究中,經濟學文獻數量之多遠超其他學科。為甚麼這樣?嚴格來說,法律只是手段,不是目的。法律是一種保護或達致公義的工具,公義中一個重要的組成部份是維護社會最大的總體利益,以及使到人民合法權益不被侵害。我們若不忘記法律的初心,便要懂得分析利益應如何分佈,這倒是經濟學的核心學問。假如有些法律阻礙着社會追求最大的總體利益,那麼這些法律應被修訂,而不是要社會利益去遷就一些過時或不妥的條文。
近日讀到一位律師一個不妥的觀點,他認為「一地兩檢」只是帶來一點方便,若把此種「方便」在法庭中作為理據為「一地兩檢」辯護,只會是笑柄。
也許他說的是事實,法律界中某些人不一定認為保障人民的利益有何重要性。但成為笑柄的應是把「一地兩檢」輕描淡寫視為多一點方便的人,他們犯了兩個錯誤:
第一,雖然所有的運輸工具都可視為替人民帶來方便,但高鐵每日十餘萬乘客,持續數十年運作,替人民日積月累省去時間,又豈能用「方便」一語便概括到它的巨大效益?去年報章已作出估算,「一地兩檢」給高鐵可帶來高達四百七十億元的額外效益,這尚未包括因港人可直接進入中國高鐵網絡所帶來的商機。
第二,《基本法》118及119條都指明,特區政府有責任製造環境發展經濟,高鐵及「一地兩檢」對港經濟有重大影響,反對「一地兩檢」已有妨礙政府執行其憲制責任的嫌疑了。
多種民意調查都顯示大多數港人認同「一地兩檢」符合港人利益,若不同意「一地兩檢」對己有利的,不去坐高鐵便成了,不用阻礙別人享受高鐵。但高鐵是新科技,撰寫《基本法》的人不可能預知需要「一地兩檢」這一制度。既然如此,《基本法》不會有與「一地兩檢」直接有關的條文。
情況正如在九一一以前,美國不會預知恐襲會影響她的整套海關制度。現在美國並派遣了六百多名海關邊防人員到六個國家執法,搞「一地兩檢」,在有些地方,例如在加拿大境內到美國的火車站、公路關卡、碼頭等,美國的人員還可荷槍實彈(加拿大機場的美方工作人員不能帶槍)。這些國家也沒有預料到要修改法例以容許這些美國警衞在自己境內執行美國的法律,促使她們願意作此讓步的,應是要對付恐怖份子。
雖然預先不會知有「一地兩檢」此一新情況,我們若非思想閉塞,它的法律基礎其實也不難解決。修改《基本法》是一種方法,但動作未免太大。簡單一點的是目前人大常委作出決定(其實與釋法已相差無幾)去提供基礎。《基本法》第七條說明香港境內的土地及天然資源為國家擁有,但授權予特區政府代為管理。特區的範圍其實時有變化,例如回歸後特區管治範圍多了深圳灣及河套便是。那麼現時應港府要求,取回(或租借)高鐵站地底的幾層樓實施管治權,不但沒違反《基本法》,也不是難以接受的。
這些被取回的部份,法理上已不再屬於特區的一部份,那麼《基本法》18條所提到的不能在港實施附件三以外的全國性法律,便不再是搞「一地兩檢」的障礙了。
贊同「一地兩檢」沒有違反《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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