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兩位法律學者(紀安澤
和 任石榮)發表了這一篇文: 淺論香港特赦,文中第一句就是「1970 年代的特赦救了香港,四十年後,特赦可再次擔當終止危機的關鍵角色。」非常動聽!文章透過解釋何謂特赦、為何要特赦、特赦如何合乎於香港法律,和設計特赦時的考量,為香港公眾討論提供基礎,撰文的目的或許是拋磚引玉,我看完全文,也有少許意見值得商榷。
之前對特赦這課題,已寫了《特赦》一文,雖然也贊成特赦,但與兩位學者有程度上不同,看了這文章,也一想討論一下。文中提及反特赦的人的觀點:
另外一種反對原因是,政府會被視為向示威者的訴求「屈服」而影響政府的地位。如果本地及中央政府向示威者的訴求屈服,可能在某些人眼裡是丟面子。
事實恰恰相反,回應訴求才是良政勵治的表現。其中一個訴求-撤回條例-已經達成 了。 這麼做不但沒有使國家及地區政府失去正當性,撤回條例反而實際上有助於政府
爭取本地及國際支持。回應另外一個訴求是一個正面訊息,顯示政府有聆聽人民心聲, 亦對於有建設性的方案持開放態度。 之前對特赦這課題,已寫了《特赦》一文,雖然也贊成特赦,但與兩位學者有程度上不同,看了這文章,也一想討論一下。文中提及反特赦的人的觀點:
另外一種反對原因是,政府會被視為向示威者的訴求「屈服」而影響政府的地位。如果本地及中央政府向示威者的訴求屈服,可能在某些人眼裡是丟面子。
撤回條例, 憂慮送中的人可以安心, 但真的「有助於政府 爭取本地及國際支持」嗎? 無法可依把疑犯引渡受審,港、台之間由陳同佳案到現在的表行劫案一直對罵,都沒有解決跡象, 不涉其中的國際會支持,涉於其中的國際要吵架,把撤回條例、無法引渡罪犯視為成果,只屬掩耳盜鈴、不作為的亢奮。香港沒有解決來自大陸、台灣和澳門的逃犯問題, 值得慶幸嗎?
另外一段舉例說特赦的好處:
管有攻擊性武器定罪與否, 若該工具被法庭裁定為非法武器, 都會被充公,根本無需訂定為特赦條件。這種特赦條件,一般只發生在只要交出武器, 就不會被檢控的情況, 而不是定罪後的特赦。
該文章的結論這樣講:
這講法有點誤導成份,當年的警廉衝突結果沒有檢控大部份貪污的警察, 嚴格講並非特赦, 連上訴庭也說過那次不是特赦, 當年的港督也沒有特赦的權力。我並非吹毛求疵玩弄「特赦」這兩個字,真的要賦予行政長官特赦的權力,恐怕只有立法一個途徑。不立法, 行政長官本身就沒有這種權力。當然行政長官作為特區首長, 是有權指令警方是否調查、拘捕及檢控犯法的人。雖然檢控權落在律政司身上,行政長官是可以在大方針政策方面責成律政司司長作出適切的舉措。行政長官現存的赦免權只限於《基本法》第48條(12)
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刑罰
這一條只涉刑罰而不涉赦免定罪,作用有限。
兩位學者提出多角度的赦免方法, 其中包括刪除刑事案底, 現階段不論任何建議都難於執行,連想搞獨立調查委員會也找不到主席和委員, 有誰肯笨到成為攻擊對象擔任成員。所以,不論立法賦予行政長官赦免定罪權抑或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 恐怕要搞三兩年才能成事。爭抝不絕已虛耗了時間而致一事無成。不論不調查、拘捕、檢控用甚麼形式施行, 都沒有可能一刀切的,嚴重罪行根本不能特赦。對暴行不割蓆的人會指責特赦較輕微罪行是分化示威者的陰謀, 相反而言, 反對者也不會接受對嚴重罪行特赦, 認為是違背公義和法治的做法。畢竟這不是帝皇時代, 不是皇帝登基在泰山封禪, 繼而大赦天下罪民的年代。現在沒有帝皇威權, 政府一舉一動受到監察批評,行政長官的權力隨時受司法覆核的挑戰。兩位學者在艱難時期提出特赦方案,以圖解決暴亂問題, 勇氣可嘉,實效卻不易見到。
假設香港採取較大規模的特赦惠及一眾示威者和暴徒,民事索償方面他們不會同時免疫的, 砸了店鋪涉及私產, 只要有證據又不怕被報復,要暴徒賠錢是不受特赦所限的。另外, 特赦的效果只適用於香港, 去別的國家入境申報案底, 也不受惠於特赦, 定過罪要如實申報, 正如受惠於《罪犯自新條例》不用披露案底的權利,是不適用於香港以外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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