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而言,一國兩制可以是矛盾,亦可以是沒有矛盾,很難一概而言。
一國之內,若國家的組織力量不強的話,便變成是中央與地方權力分配的問題,未必可容許差異過大的體制並存。聯邦制裏的中央也必然主導制度,一制獨大。其餘的變成附從,只有被容許的制度空間。當兩制並存,互爭主導,便使兩制在一國之內相連的基礎破壞,出現一制獨立或反叛的局面。要想香港政制長期穩定,話事人要作高度警惕。
但是,即使兩制差別大,若政治權力分配方面,仍是一制從屬另一制,從屬一制的制度空間可以被容許。惟容許的權力和容許的尺度在於主導的另一制。如果這樣安排鞏固的話,兩制差距大也不會引起衝突,可相安共存。
香港在《基本法》規定下的一國兩制,可以採用第一種形式,兩制之爭必然引起中央政府用公權力鎮壓香港的獨立或反叛,除非中央政府軟弱,一如民國初年的情況,可是這亦不能排除中央政府動武來建立威信、鞏固政權,只是勝敗未定。
第二種形式或其實是回歸以來的情況。但中央政府犯了一個根本性的錯誤,以為把內地與香港隔絕便可保兩制和平共存。結果香港一制自治失控,使兩制的差別演變成政治矛盾,也使部分港人進一步要求更大的隔絕,尋求獨立,把兩制關係轉移至對立的第一種形式。也因此帶來中央政府的反應,重申對香港的全面管治權,使香港一制必須置於中央一制的主導之下。
把這樣的關係釐清,便可以毫不含糊地看到中央與香港政治關係的根本性質。香港若不反叛(無論是歸英歸美或獨立),便要接受香港一制與中央一制的從屬關係,這也即是《基本法》從屬於國家憲法。
香港的制度空間相等於香港的自治程度,中央對香港信心夠強的話,制度空間便可擴大,相反地便會有所緊縮,回歸底線。在這樣的條件下,一國兩制的關係和香港一制的自治和變化,都變成在政治信任基礎上的變數。底線是香港一制不能挑戰中央一制的權威,這不屬於固定化分權的聯邦,沒有詳細和具體的分權機制來規範兩制的關係。香港所處的一國兩制屬於過渡體制,內容變數頗大。
香港的選擇是:或是與中央政府決裂,強迫把香港一制與中央一制並列相爭,借一國兩制之名追求獨立自治,或甚至棄用一國兩制,乾脆要求獨立或歸英歸美?或是在爭取中央信任的前提下,努力完善香港一制的內容,借融合推動香港的進一步發展,從而以香港的成就協助內地發展,協助內地一制改善?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