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和不遇

人生世,總在遇和不遇之間。作為退休理科教師,我們遇到同好者一起寫博文,同一議題,可各抒己見,有時會遇到教過的學生、共事的老師、久違的上司,什麼樣的熟人、朋友,什麼樣的男人、女人,全不由我們做主,卻決定我們的電腦瀏覽器博文和瀏覽的博客以前在學校工作,如果工作順利、生活幸福,某一天早上醒來,我們會感謝命運,讓自己在那些重要的時刻遇到了合適的人,可能是同事的幫助,勤奮的學生如果某日諸事不利,那麼,會遇到倒楣的事情,忘記帶教具,忘記這,忘記那。生命是一個漫長的過程,佔據人一生大部分時光的,是他的職業生涯,平時人們常講的遇和不遇,也多指工作和職業中的遭際。退休後遇到的,多是舊同學,興趣相似的羣組,在談天說地之際,偶有佳作,不想輕易忘記,乃存之於小方塊中,給遇和不遇的博客觀賞,如此而已!

2020年9月27日 星期日

如何維繫公眾對司法機構的信心?

 

自從「佔中運動」之後,香港議會內外多次發生不愉快事件,其後鬧上法庭,由法官判刑。議會外非法行動不斷,在24名「拒中抗共」陣營立法會議員中,多達11人亦已被起訴。其中,8人因為在議會內行為,包括修訂《逃犯條例》成立法案委員會和二讀審議廣深港高鐵西九龍站「一地兩檢」期間的抗議行動;其餘則由於議會外的活動,包括去年76日「光復屯門公園」、721日元朗事件、818日非法流水式集會、今年64日非法集會等。計及2014年非法「佔中」,許智峯在6年內8次被捕、梁耀忠和朱凱廸都面對5項控罪、尹兆堅被控4項罪。然而,他們都安然無恙繼續做香港居民(選民)的「代議士」。「嫌犯」參與議政極不恰當基本法規定,立法會議員若因刑事罪行被判監逾一個月、並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議員通過,便喪失議員資格。《立法會條例》列明,若曾被判囚逾3個月,不論是否獲緩刑,均在定罪後5年不得參選。愛國愛港陣營立法會議員曾動議解除因「佔中」罪成、分別被判囚8個月的邵家臻和緩刑的陳淑莊的議員資格,但是由於「拒中抗共」陣營反對,未獲立法會三分之二通過。其他遭律政司起訴的,因為尚未被法院審結,則以「無罪」之身在立法會依然故我。邵家臻和陳淑莊繼續做議員,固然是由於「拒中抗共」陣營竭力維護。其中,陳淑莊被輕判,多得有關法官手下留情。其他那麼多人遲遲未獲法院審結,則完全是司法機構的安排。是司法機構人手不夠?若是,則應請特區政府幫助解決。至今未聞司法機構向政府提出增加資源的要求。人們便不得不從其他方面尋找底蘊。司法機構應當深思,堂堂特區立法會有七分之一議員被執法機關拘捕和起訴,卻一直冠冕堂皇地坐在立法會議事廳審議政府提交的議案,這究竟是彰顯香港司法獨立抑或反映香港司法機構效率欠佳?司法機構應當還這些議員一個公道──是有罪抑或不足以定罪?司法機構更應該確保立法會權威,不能讓相當多「嫌犯」參與審議政府議案。司法獨立不是司法機構在象牙塔中悠然自得。司法機構成員既食糧也吃肉,應當貼近香港社會。香港社會各界需要解決大量經濟民生問題,要求政府提出相關政策議案交立法會審議,而香港立法會坐了相當多的「嫌犯」,他們與其同夥們一起百般阻撓政府議案通過。試問:司法機構是對香港負責抑或失職?法院要加快審理積壓案件香港特區第一屆至第五屆立法會沒有出現為數不少議員成為「嫌犯」的現象,是因為那段時間香港政治矛盾尚未惡化至「拒中抗共」政治勢力採用非法手段的地步。第六屆立法會出現新現象,與香港政治矛盾空前惡化相關,也與司法機構不能與時俱進相關。香港司法機構必須與時俱進:

一是各級司法人員都必須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

二是各級法院都必須維護國家憲法、香港基本法和國安法,及時審理和依法判決案件。

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作出解釋後,香港法院依法判處若干「拒中抗共」立法會議員違法而取消其議員資格。希望特區各級法院加快審理已堆積如山的案件,依法定罪判刑;行政長官及特區政府也必須重視現屆立法會被為數不少的「嫌犯」所盤據。在一定程度上,這種現象也折射特區政府長期迴避政治矛盾,在立法會選舉時審核候選人資格不嚴。君記否?20167月第六屆立法會提名期,儘管第四屆政府要求參選人填寫確認書以表示效忠香港特區和擁護基本法,但是,沒有把填寫確認書當作一項必須條件,一些拒絕填寫的「拒中抗共」分子獲確認參選資格並當選。於是,第六屆立法會「魚龍混雜」,增加了司法機構的困難,也暴露了司法機構缺失。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上星期發表聲明,回應社會近期對法官的批評。聲明說,公眾批評法官或法院,要「有理可據」;「在不熟知情況及欠缺適當基礎和理由的情況下,對法官及法院作出批評,又或單憑純粹聲稱或斷章取義之事就批評法官及法院,均是錯誤的,也損害了公衆對司法的信心。」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就社會問題發表聲明,極為罕見。不過,馬道立回應公眾對法官的批評,卻不是第一次。

2017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上,馬道立致辭說:「香港法庭在過去一年處理不少重要的公法案件,當中許多備受關注。……時而有一些來自不同界別的人士及團體出言批評法庭,只因案件結果不合其心意。」他表示,他希望對法庭的評論,「不論褒貶,均是有理可據和慎重的。」

馬道立提及的令法庭受到批評的案件,包括與2014年「佔中」和2016年旺角騷亂有關的罪案。這些案件中被檢控的包括示威者和警員,他們各自在社會上有支持者和反對者。法庭對案件的裁決,不可能令政治上對立的雙方都感到「合其心意」。有法官因判刑過輕或過重遭到人身攻擊,甚至刑事恐嚇。

2018年的同一個典禮上,他加強了語氣:「至為重要的是針對司法機構工作的評論,不論表面看來是褒是貶,都應當在有理可據的基礎上作出。」「任何對法治的無理批評絕不會對社會帶來任何好處。」

甚麼是「有理可據」的評論呢?馬道立說,評論者要理解法庭是怎樣運作的。他解釋:「法庭和法官在裁決法律糾紛時,只會考慮案件中涉及的法律及法律爭議點。」他指出,從法庭詳述判決理由的判案書,「人們可親自看到香港法庭作出的任何判決都只是根據法律,並沒有考慮任何外在因素。」

2019年,他說的更尖銳:「社會上出現了針對法庭判決的批評,有時甚至是對法官進行人身攻擊。這些批評部分屬惡言攻擊,亦有詆毀法官政治偏頗。」他指出,法官受到批評,是因為審理的案件源自政治或社會事件,而社會大眾對這些事件抱有兩極化的看法。他一再申明,法庭的功能不是裁決政治議題,法庭不會偏幫任何一方。

他重複說:「(對法庭的)批評要來得有效、有建設性,就必須有理可據,而非基於誤解或錯誤的信息。」他再次呼籲批評者要閱讀法庭的判案書,「不應妄稱法官可能考慮了與法律無關的因素,例如政治因素。」

今年以來,法庭要審理大量與「反修例」衝突有關的案件。社會在「反修例」事件中兩極化的程度,尤甚於以往任何政治及社會事件。有關案件引起的爭議,自然比馬道立過去幾年提及的更嚴重。法庭近期受到的批評,主要是認為對衝突中有暴力違法行為的人過於輕判。馬道立最近的聲明,顯然是要回應這方面的批評。

聲明有兩點主要內容:

第一是強調法官都是依據法律判案,沒有任何政治考慮;聲明說:「司法機構及其職能絕不應被政治化」。這等於否認法官會因個人的政治立場作出偏頗的裁決,包括偏幫某類被告人。如果有人指控法官偏頗,就是不恰當地把司法機構「政治化」了。可是,個別法官判案時的表現,恰恰令人看到他有明顯的政治立場,不能不懷疑這立場影響了他的裁決。

聲明的第二項要點,是詳細解釋刑事審訊的原則,特別指出:刑事罪行的舉證責任在控方,除非證明罪責的證據毫無合理疑點,否則不得裁定有罪;任何人未經依法確定有罪以前,應假定無罪;法庭一般假定所有被告人均可獲准保釋;法官判刑時須考慮懲罰、阻嚇、預防和更生四個目的,等等。這些解釋,旨在回應有人批評法庭在批准保釋、判罪和量刑上過於寬鬆。然而,對法官判案的公正性有懷疑的人,看了這些說明,恐怕是不能釋疑的:事實是有多名獲准保釋的疑犯棄保潛逃,有犯了嚴重罪行的人難以理解地獲得輕判。

馬道立在聲明最後一部分說到法官的公正性。他說,司法誓言規定法官須無懼無偏,主持正義。因此,法官必須沒有偏頗,包括不得受任何政治主張的偏見所影響。他又引述司法機構的《法官行為指引》列出的對法官「大公無私」的要求。

這可以「證明」法官都是公正的嗎?誓言也好,指引也好,說的都是法官「應該」做的;事實上是否每個法官都做得到呢?正如《法官行為指引》說,「法官除了需要事實上做到不偏不倚之外,還要讓外界相信法官是不偏不倚的。」如果人們有理由覺得法官違反了誓言或指引,又看不到司法機構有甚麼糾正措施,那就難免對司法機構失去信心。

馬道立似乎認為,任何人只要讀了法庭的判案書,就會看到法官判案不偏不倚,相信法官的公正性。然而,判案書幾乎每篇都是冗長艱澀,不是寫給普通人看的;如果讓公眾了解判案書的內容對爭取公眾對司法機構的信心真的十分重要,判案書的文風便需要大改革。

公眾對司法機構的信任,對維護法治和司法獨立十分重要。要爭取公眾信任,司法機構不能只埋怨人們對法官的批評無理,埋怨人們不明白法官怎樣判案,埋怨人們把法庭「政治化」;司法機構必須面向公眾,用公眾懂得的語言和公眾溝通,並且提高透明度,尤其是處理公眾對司法人員投訴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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