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和不遇

人生世,總在遇和不遇之間。作為退休理科教師,我們遇到同好者一起寫博文,同一議題,可各抒己見,有時會遇到教過的學生、共事的老師、久違的上司,什麼樣的熟人、朋友,什麼樣的男人、女人,全不由我們做主,卻決定我們的電腦瀏覽器博文和瀏覽的博客以前在學校工作,如果工作順利、生活幸福,某一天早上醒來,我們會感謝命運,讓自己在那些重要的時刻遇到了合適的人,可能是同事的幫助,勤奮的學生如果某日諸事不利,那麼,會遇到倒楣的事情,忘記帶教具,忘記這,忘記那。生命是一個漫長的過程,佔據人一生大部分時光的,是他的職業生涯,平時人們常講的遇和不遇,也多指工作和職業中的遭際。退休後遇到的,多是舊同學,興趣相似的羣組,在談天說地之際,偶有佳作,不想輕易忘記,乃存之於小方塊中,給遇和不遇的博客觀賞,如此而已!

2020年4月9日 星期四

誰人利用基本法的漏洞?

  日前,為慶祝香港基本法頒布30周年,香港和內地專家學者在網上舉辦研討會。就是這樣一個正常的學術交流活動,卻遭到當年曾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成員之一的李柱銘的政治攻擊。按照他的說法,如果有人提《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香港基本法的母法,憲法與基本法共同構成「一國兩制」憲制基礎,那就得戴上「無視歷史、顛倒是非、鑽基本法空子」的大帽子。意思就是利用利用基本法漏洞之處,進行破壞基本法的活動。亦即是說利用基本法漏洞之處,有機可乘。
  李先生攻擊他人的理由,無非是大多數法律專家學者的觀點與他的政治主張相左。近日他在某報公開撰文稱,「特區就是只行基本法不行憲法」。理由主要有兩條:一是「沒有《聯合聲明》就沒有香港特區」,當年英國就「根本未必會同時交出香港、九龍」;二是他稱自己當年曾經提出,香港實行「一國兩制」,需要滿足「必須實行『全面普選』」、「中央不得干預除國防、外交外的特區任何事務」兩個必要條件。
  稍微懂點香港回歸歷史的人都會發現,他立論的兩點理由是站不住腳的。先說「沒有《聯合聲明》就沒有香港特區」。作為當年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成員之一,他不會不記得當年中英談判期間英國人想「以主權換治權」的故事,也不會不記得《聯合聲明》簽署前,英國首相跟鄧小平討價還價時從人民大會堂台階上摔下來的囧態。鄧公的話言猶在耳:「主權不是一個可以討論的問題。現在時機已經成熟,應該明確肯定:1997年中國將收回香港。就是說,中國要收回的不僅是新界,而且包括香港島、九龍」。從這一點看,香港回歸祖國不以英國人的意志為轉移,「一國兩制」方針由中國領導人提出,香港特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而設立,不是《聯合聲明》的結果。就連他自己也無法否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香港基本法的母法,憲法第三十一條才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創設的法理依據。「沒有《聯合聲明》就沒有香港特區」的說法,純粹是他人罔顧歷史的無稽之談。
  再來看他所臆想的香港實行「一國兩制」的「兩個必要條件」。他聲稱:「後來制訂的基本法條文,委實也體現出」他的觀點。照錄他文中原話:「基本法包括在第45條及68條,作出普選特首及立法會的承諾,在回歸十年後,便可落實『雙普選』;第22條,限制中央各部門不得干預香港事務……」。事實果真如此嗎?所幸隨着人類科技和文明進步,現代印刷術已十分發達,人們得以有機會見到白紙黑字記載下來的基本法原文。天下人都可以到基本法及其三個附件中去查一查,裏面到底有沒有「在回歸十年後便可落實『雙普選』」的承諾,有沒有「限制中央各部門干預香港事務」的表述。事實上,據基本法第45條及附件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據基本法第68條及附件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在回歸十年後,便可落實『雙普選』」,只不過是他個人對基本法有關條文的憑空臆想。而據基本法第22條「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這裏強調的是「特區自行管理的事務」。特別行政區屬於中央管理的事務呢?中央當然得管。事實上,按照基本法規定,中央除國防、外交,對特區還擁有對行政長官的實質任命權、基本法解釋權、特區法律備案權等一系列憲制權力。據基本法第22條,得不出他「中央各部門不得干預香港特區這事務」的結論。
  顯而易見,他關於「沒有《聯合聲明》就沒有香港特區」「一國兩制」有「兩個必要條件」的說法,是對香港回歸歷史和基本法條文的刻意曲解。「無視歷史、顛倒是非、鑽基本法空子」的帽子應該還給李柱銘。
  在香港各界紀念基本法頒布30周年之際,他急不可耐地攻擊兩地專家學者關於基本法的正當學術交流活動,罔顧事實兜售「特區就是只行基本法不行憲法」的謬論,其追求香港完全自治,進而推動「港獨」的險惡用心昭然若揭。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