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國安法》生效後,律政司長鄭若驊與保安局長李家超首度到立法會解說,民主派追問「《基本法》大還是國安法大?」鄭若驊當然不會直接回答,只重申凡是涉及國家安全的情况都適用於國家安全法,國安法與基本法不存在凌駕與否的問題,兩者是相輔相成。我認為問題的背後帶有陷阱,答是答非都有偏差,硬要分兩者之高低。
先討論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九條
《香港國安法》寫明,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居民對中央政府或香港特區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已屬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據此標準,反中亂港傳媒注定難逃法網,他們天天煽動反中仇共情緒,叫囂「結束一黨專政」,另外還有從內地來港的公開詛咒「天滅中共」,白紙黑字證據確鑿,為何港府不採取行動,反而予以資助?
《香港國安法》生效後,坊間仍有一些疑問,例如港澳辦常務副主任張曉明說,散播「太子站打死人」的謠傳也是犯法,這樣會否影響言論自由?我不知道提出這些問題的人,有沒有坐定定去看張曉明七月一日召開的記者會。我在這裏具體引述相關內容。當時英國路透社記者問張曉明,《港區國安法》第29條勾結外國勢力的具體定義是甚麼?特別是甚麼行為屬於引發對中央政府或香港政府憎恨的行為?
張曉明先講「勾結」,話字面意思就是相互串通幹壞事。在刑法裏面「勾結」就不是一般的幹壞事了,是指幹犯罪的勾當。他解釋,「引發民間對政府的憎恨」這罪名,香港法的《刑事法》原來就有。《港區國安法》只是照抄這條法律。所以,通過造謠,例如「太子站內打死人」,引起人們對政府的憎恨,便觸犯了《港區國安法》。他繼續講甚麼叫勾結罪中的「引發憎恨」。「憎恨」一詞或者「引發憎恨構成犯罪」這概念是中央照抄的香港法律。香港現行法律《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第10條規定引發居民之間的憎恨和引發對政府的憎恨可能構成犯罪的規定。這恰恰體現了國安法制訂過程中充份考慮到香港普通法的一些概念和習慣,盡量予以吸收。當然,一般「憎恨」不可能構成犯罪。這裏的「憎恨」明確規定了可能造成嚴重後果,才可能構成犯罪。
張曉明接着舉例子,說如果通過造謠的方式引起全社會對政府的某種仇恨,「類似於去年修例風波中我印象比較深的,突然有人造謠說香港太子站發生打死人事件,把社會不滿情緒集中指向香港警方,這就是犯罪。」張曉明本身是內地的刑法專家,很熟悉香港法律。他這樣回應,客觀上向路透社記者打臉,等於問該記者,「引發憎恨」這罪行早在英國管治香港的時代已存在,為何你好像毫不知情,以為是新發明呢?
要討論相關問題,先看有關法律。香港《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煽動意圖罪」的(c)引起對香港司法(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和(d)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就是一樣的「煽動憎恨」概念。換句話說,在現行法律下,若有人蓄意散發「太子站打死人」的假消息,引發市民對警察的憎恨、對政府的離叛,已屬犯法。過去只是政府不敢告,而不是沒有法律不能告。
至於《港區國安法》第29條,為勾結外國或外地,定義五種犯罪行為,第一是對國家發動戰爭或者威脅對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造成危害;第二是對嚴重阻撓特區或者中央政府制定和執行法律政策,並可能造成嚴重結果;第三,對特區選舉進行操控;第四,對特區及中央政府制裁;第五,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對特區政府或中央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所以,張曉明並非憑空說散播「太子站打死人」謠言是犯法,而是基於《港區國安法》第29條而作出的評論。
就是否犯法問題以下有三種情況:
一、不知消息是假去散播。如果你相信網上傳聞說「警察在太子站打死六個人,並將其家屬百多人一併滅了口」的話,你當然覺得《港區國安法》以言入罪,講「真話」也是犯法。問題是,這個城市傳說雖然有很多人相信,但顯然是一個謊言。不過你可能有輕微的犯罪行為,卻沒有犯罪意圖,在現行法例或在國安法下皆不犯法。
二、散播假消息並發動非法抗議行動。如果你以「太子站內打死人」為由,大力散佈「黑警死全家」這類的仇警信息,並號召人們包圍旺角警署,我覺得你要小心了,因你已犯了煽動意圖罪。這不存在《港區國安法》有沒有追溯力的問題,因這法例已存在了幾十年,你若在去年犯上了相關罪行,政府仍可以追究起訴。
三、若你收了外地政府的錢,蓄意散佈「太子站內打死人」的假消息,叫人包圍旺角警署,目的是想污衊警察,令市民憎恨政府,就顯然觸犯了《港區國安法》了。這包括了幾個元素:勾結外地、通過非法行為、引發憎恨、有嚴重後果。《港區國安法》其實對罪行元素,作了清晰描述。無論是現行法律也好,《港區國安法》也好,相關規定其實寫得很具體。你不去理解,卻人云亦云,胡亂作批評,還理直氣壯地繼續散佈謠言,製造對警察的仇恨,令人憎恨政府,想把政府推翻,這已是典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去年沒有制止,不等如現在不可以制止了。
香港國安法第三十八條
第38條指出 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針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多位專家指出,香港國安法將外國人在境外策劃進行分裂香港等犯罪行為納入管轄範圍,做法符合國際通例,涉及的國家安全保護管轄原則在世界上通行,有關指責純屬「雙重標準」,完全站不住腳。
據悉保護管轄原則是指,為了在法律上保護國家利益,不論本國人還是外國人,其在境外的犯罪行為,只要侵犯本國國家利益或者本國公民的權益,就適用本國刑法。與德刑法典原則相通香港國安法第38條規定,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針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蓬佩奧等人稱,該條規定適用於非香港人在香港境外所犯下的罪行,美國人可能會包括在內,「這令人無法接受,且對所有國家是一種侮辱」。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韓大元指出,該條文涉及的國家安全保護管轄原則在世界通行,並非特殊安排。例如,德國刑法典第5條列明,即使是外國人在國外實施叛國行為,亦要適用於德國的刑法管轄。他強調,第38條一定要在香港國安法的法律框架中理解,因為該條款針對的是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四類犯罪,與其他類別的犯罪不同。南開大學台港澳法研究中心執行主任李曉兵說,香港國安法第38條是非常正常的保護性管轄規定,針對的是有效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客觀需要,進一步豐富了香港現行法律制度關於管轄權的內容,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設定了更全面的管轄效力範圍。美早實行打擊恐怖主義他指出,普通法關於效力範圍的規定是不斷發展的。美國作為普通法系的主要國家,在維護國家安全和打擊恐怖主義犯罪領域早已實行保護管轄。美方的指責完全是「睜眼說瞎話」。香港理工大學教師陳偉強說,針對香港國安法第38條的指責明顯「雙重標準」。「以美國為例,前有維基解密創辦人阿桑奇,後有華為的孟晚舟案。」「正常的美國人或其他外國人,不會無端去破壞其他國家。」陳偉強指出,香港國安法針對的是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若無相關犯罪則不受任何影響;相關犯罪也完全有可能在香港境外實施。對此,香港國安法規定採取相關法律行動,完全合情合理。「如果外國人在境外策劃進行分裂香港,企圖把香港從中國管治轉為外國統治、改變香港法律現狀,或進行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同屬違法。這符合國際通例和標準。」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特邀會員、香港資深時事評論員朱家健指出,許多國家不容許不法分子在境內外對本國策動破壞活動,定當以法律手段約束境內外違法活動,令境內市民生活免於危險威脅。
國安法第62條
根據國安法第62條,本地法律規定與國安法不一致時,適用國安法規定,而本地法規包括《人權法案條例》,若兩者不一致,國安法可能是凌駕人權法。鄭若驊稱兩者「不會不一致」。其實國安法第六十二條寫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規定與本法不一致的,適用本法規定。』由頭到尾,國安法沒有「人權法」三隻字,所以不會有不一致。
基本法第77條
基本法寫明「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的會議上發言,不受法律追究」,在國安法生效後有沒有改變。鄭若驊回應稱,有關特權並非屬於某人而是屬於立法會的,若涉及刑事行為,議員在議會內亦可被檢控,否則有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有關特權亦可能被濫用。鄭回應黃碧雲相同提問時重申,基本法給予立法會特權,議員的行為定必受保障,「但不等於可犯刑事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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