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逃犯」案
有了審判結果,除了兩人判2到3年監禁外,其餘八人判監七個月,另兩名未成年人遣送回港。
12逃犯家屬妄圖將棄保潛逃的罪犯,變成「受壓迫的民主英雄」。其實他們都是被香港法庭通緝的通緝犯,香港何時變成逃犯比警察惡?逃犯家屬甚至邀請外國干預,但中央已多次認為這是中國內部事件,不受任何外國干預,否則中國的法律尊嚴和司法主權從何談起?
事實上這次判決罪罰是相稱的,體現了內地的司法公正。值得關注的是,判決形容鄧棨然、喬映瑜二人為「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聽從『上家』指示」,而沒有用上「主犯」一詞。這說明,「十二逃犯」案「主謀」仍然在逃。香港警方應當利用十二人的供詞進行深入調查,儘早將「主犯」捉拿歸案,以免再有年輕人上當受騙而鋌而走險。
本案判決有三個關注重點。一是判決是否罪罰相稱,二是當事人是否認罪,三是到底誰是「主犯」?從這三方面去瞭解,不僅對本案情況有一個正確的掌握,也會對香港過去一段時間的亂象有一個大體的瞭解。
第一,判決是合理也是公正的。據新華社透露,2018年以來,深圳共有78名被告人以組織他人偷越邊境罪追究刑事責任,人民法院判決的刑期在二年至八年之間;401名被告人以偷越邊境罪追究刑事責任,人民法院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十二逃犯」大多只判七個月,相較而言,不能說非常輕,但絕對不能說重。
更重要的是,從今年8月23日「十二逃犯」被內地海警拘捕至今約四個月時間,內地司法的公正性得到了充分體現。據報導以及當事人過去一段時間的回饋而言,無論是在偵查階段,還是審查起訴、審判等訴訟階段,司法機關均依法保障了涉案人員的各項合法權利。
正如內地法律專家所指出的,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在對10名被告人進行量刑時,綜合考量了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及具有的量刑情節,分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既符合法律規定,也彰顯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第二,當事人沒有表達異議。實際上,早前香港的攬炒派還在不斷製造輿論,聲稱十二人受到「虐待」,認罪是「迫不得已」云云,意圖攻擊內地的司法制度。但事實上,昨日判決根本沒有任何人對控罪及判罰表達不滿。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報導,記者在旁聽庭審時看到,被告人喬映瑜在最後陳述時幾度哽咽,並說:「現我已經認知到內地法治的公平公正及嚴謹,我亦獲得應有的權利。然而,因為過往自己的偏見和衝動,做出很多對社會對家庭有危害的行為,也因為如此,所以觸犯了一連串的法律,現在感到後悔萬分,希望法庭可以對我寬大從輕處理,讓我儘早回歸社會,做出貢獻,也讓我有足夠時間給家庭做出彌補。」
與此同時,多名被告人還在最後陳述時表示,以往輕信他人傳言,對內地執法、司法機構存在嚴重誤解,現已親身感受到公平公正的對待。除對本次犯罪反省以外,還深刻反省了以往的過錯,對家庭、社會的不負責任,後悔萬分。
喬映瑜的哽咽,以及其他人的後悔言詞,足以說明當事人對自己的行為以及所獲輕判有十分清楚的認識。而整個過程中,並沒有遭到「虐待」,更沒有人表示要上訴,攬炒派意圖利用「十二逃犯」以繼續煽動民意的目的,又落空了。
第三,「主犯」到底在哪?據判決書所指出,兩名獲判2到3年的被告鄧棨然、喬映瑜在事件中扮演了主要角色。例如,在準備偷渡前期就已與「上家」商議偷渡計劃,並被「上家」安排組織策劃此次偷渡。2020年8月間,鄧棨然購買了偷渡使用的快艇,著手做偷渡準備。他還在「上家」安排下專門學習了基本的快艇駕駛技能,並負責駕駛偷渡快艇。同時,喬映瑜負責與其他涉案人員溝通、聯絡。
這段案性陳述,印證了一個事實,「十二逃犯」根本不是「自行組織偷渡」,而是根據安排、依據指示而行。事實上,如果不是有人安排、指示,這些年輕人、未成年人怎麼可能有「門路」、怎麼可能知道具體的偷渡方式?
庭審中對此明確指出:「根據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量刑建議,以及各被告人和委讬律師的辯護意見,鄧棨然、喬映瑜是受他人組織實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係從犯,可依法減輕處罰,鄭子豪等8人可依法從輕處罰。」
「受他人組織實施犯罪」、「共同犯罪中係從犯」,已經充分說明本案的性質。真正的主謀、主犯仍然在逃。那到底誰才是幕後黑手?其實,從過去四個月來攬炒派的一些反常行徑,公眾並不難猜到。哪些打著「避風」、「抗爭」旗號的組織,做了什麼事,他們心裏最清楚。
更重要的是,有理由相信,「十二逃犯」早已在內地看守所中作出了詳細交代,而相關的資訊,香港警方也完全可以通過日後對十二人的審訊中獲得。市民也相信,不論主犯是否在逃、是否身在外國,但該來的總會來,他們一定要為此付出代價,絕不能讓更多的年輕人上當受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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