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2014年9月發生佔領運動之後,不同立場的同事、朋友、同學乃至學生,就算認識數十載,也會在面書社交平台出現「Unfriend」現象。自此以後,是否因為第三者,某些個別事件、生物或死物,而要斷絕彼此關係?對我個人來說,並不是一個輕而易舉的決定。
當代人判斷問題容易出現偏差,這是社會的頭號問題。某些人一聽到某種講法便輕易接受,接受的原因有許多,可能是出自權威之口,可能是與自己親近之人相告,也可能是該意見得到大眾認同。然而,單憑意見來源就決定可信與否,這樣得出來的結論卻絕不可信。我跟遇到的年青人說,你該先看對方的判斷是否合乎邏輯,要是不合邏輯,哪怕是上帝現身告訴你的,也不要輕信。
2019年反修例風波期間,鑑於其時愚民眾多,局勢又太緊張,我和他們表示,政府絕對不會讓步。其後當特首提出「壽終正寢」時,表示已接受他們意見,為何不立即停手?等待雙方回歸正軌。
當年有無數人煞有介事,告訴你警方打死了很多示威者,有的講得像是親眼目睹,有的說死者是他好友,消息來源似乎甚是可靠。然而,港警不像外國的執法者,他們素來文明,哪來這麼容易打死人?還傳說打死了這麼多人,這明顯是一件不合邏輯的事。到頭來,至今也沒證據顯示,警方殺害過任何一個示威者。由此可見,一切不合理的講法,隨着時間推移,都要自動破產。
最近「unfriend」事緣出自《蘋果日報》停刊,學生A和B覺得政府打壓新聞自由,雖然特首已講出原因,我也舉出真實例子,蘋果如何蠱惑無知學生,造出犯法暴亂,因而被法庭判罪,影響未來前途,可是兩位學生仍然忠心於該報,為它的消失而發圖文哀悼。Fine!我也說出看法,同意與否,悉從尊便;如果因此而痛下「unfriend」殺手,我也無法改變,只能可惜師生一埸因緣。事實上,我對報紙的停刊沒有任何影響力,我只是說出實情;它也不是因為政府採用新聞法將它關閉,而是該報自行關閉的。該報5名高層涉嫌「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被警方扣留調查,同時3間相關公司也有1800萬港元被依法凍結。這一來該報立即失去最高管理人員,沒有社長,沒有總編,也沒有運作經費,剎那間整個報館員工人心惶惶,擔心報館末日已到,也預見到拿不到薪水,開始有人主動辭職走人。處此困境下,該報董事無能為力,決定將報館關門,6月24日印發了最後一天的報紙,從此絕跡於香港,同時《壹週刊》也宣告停刊。
可以預料到的是,對該報的倒閉會有不同的看法,尤其是以美國政府為首的西方國家,將會一口咬定《蘋果》的倒閉是「打壓新聞自由」所造成。該報創辦人黎智英與該報同人也會有同樣的看法,平日愛看該報的讀者,有人基於支持該報的「反中亂港」立場,也會趁機指摘這是打壓新聞自由,政府無法容納《蘋果日報》云云。
在不同的國家,甚至隨時有新的立法約束涉及國家安全的新聞。例如2001年「911事件」發生後,美國立刻通過《愛國法》(其實就是反恐怖主義的國安法),全面禁止有害國家安全的新聞報道。在發動伊拉克戰爭時,美國國防部還約束記者只許跟着軍隊身邊採訪新聞,不許自行在戰區自由採訪。由此可見,新聞採訪在國家安全方面有嚴格的禁區。
香港自從發生2019年「黑衣暴亂」公然要「港獨」,而且對公共秩序與公共設施造成嚴重破壞,這顯然已出現了危害國家安全的情況,中央因此制訂香港國安法,列入特區基本法附件三在港付諸實行。依據國安法第29條,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實施,或者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實施有關行為的,均屬犯罪。黎智英之所以被扣查待審,正是因為他毫不諱言要求美國制裁國家制裁香港,至於他辦的《壹週刊》與《蘋果日報》更是高調以言論支持「港獨」與「黑衣暴亂」,故受到警方扣查,其罪涉嫌危害國家安全,一點也不含糊。因此與新聞自由沾不上邊,不能混為一談。
《蘋果》倒閉既然涉及危害國家安全所遭受到的後果,這也就說明:媒體人員必須熟悉香港國安法,尤其是其上層的社長、總編輯,都得熟讀香港國安法。最好還要常備這方面的律師,隨時作出提點,以免觸犯法律。這是對一般的報紙而言。至於有些媒體,在《蘋果》發生沒頂遭遇前,也有人以為炒作「反中亂港」的新聞很吃香,可以把銷路推高,這是「飲鴆止渴」,效法不得。也有報館愛打「擦邊球」,採用突擊的辦法偶爾刊發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可是犯法的事,只問有無觸犯,那怕是只此一次,也都難逃法網,這一點某些報館經常犯上。
此外,除了報館外,也有專欄作者被某些報館抬舉,愛在他們的評論上突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言論,這樣的作者為數不少,這類情況在美國早已立例管制。政府有權監管任何人在美國撰寫的評論或著作,一旦被認為會危害國安或涉及間諜行為,便會驅逐出境,或扣捕起訴。類似的法例也在新加坡出現,2017年8月,有一對美國籍夫婦被列為不受歡迎的移民,禁止入境,罪名就是其為外國政府作代理人對新加坡施加影響。由此說來,要終止類似情況,香港有必要制訂類似條例,管制有政治目的之專欄作者。
在不同的國家,甚至隨時有新的立法約束涉及國家安全的新聞。例如2001年「911事件」發生後,美國立刻通過《愛國法》(其實就是反恐怖主義的國安法),全面禁止有害國家安全的新聞報道。在發動伊拉克戰爭時,美國國防部還約束記者只許跟着軍隊身邊採訪新聞,不許自行在戰區自由採訪。由此可見,新聞採訪在國家安全方面有嚴格的禁區。
香港自從發生2019年「黑衣暴亂」公然要「港獨」,而且對公共秩序與公共設施造成嚴重破壞,這顯然已出現了危害國家安全的情況,中央因此制訂香港國安法,列入特區基本法附件三在港付諸實行。依據國安法第29條,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實施,或者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實施有關行為的,均屬犯罪。黎智英之所以被扣查待審,正是因為他毫不諱言要求美國制裁國家制裁香港,至於他辦的《壹週刊》與《蘋果日報》更是高調以言論支持「港獨」與「黑衣暴亂」,故受到警方扣查,其罪涉嫌危害國家安全,一點也不含糊。因此與新聞自由沾不上邊,不能混為一談。
《蘋果》倒閉既然涉及危害國家安全所遭受到的後果,這也就說明:媒體人員必須熟悉香港國安法,尤其是其上層的社長、總編輯,都得熟讀香港國安法。最好還要常備這方面的律師,隨時作出提點,以免觸犯法律。這是對一般的報紙而言。至於有些媒體,在《蘋果》發生沒頂遭遇前,也有人以為炒作「反中亂港」的新聞很吃香,可以把銷路推高,這是「飲鴆止渴」,效法不得。也有報館愛打「擦邊球」,採用突擊的辦法偶爾刊發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可是犯法的事,只問有無觸犯,那怕是只此一次,也都難逃法網,這一點某些報館經常犯上。
此外,除了報館外,也有專欄作者被某些報館抬舉,愛在他們的評論上突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言論,這樣的作者為數不少,這類情況在美國早已立例管制。政府有權監管任何人在美國撰寫的評論或著作,一旦被認為會危害國安或涉及間諜行為,便會驅逐出境,或扣捕起訴。類似的法例也在新加坡出現,2017年8月,有一對美國籍夫婦被列為不受歡迎的移民,禁止入境,罪名就是其為外國政府作代理人對新加坡施加影響。由此說來,要終止類似情況,香港有必要制訂類似條例,管制有政治目的之專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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