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天打開電視看《城市論壇.國安執法大揮刀 搜捕初選問思路》,早前網誌《食得鹹魚抵得渴,破壞法治的代價》已提到有關議題,意猶未盡,執筆再次申述己見!
1月6日清晨,一千多名警察出動,逮捕了主要觸犯「顛覆國家政權罪」的53名組織者和主要參與者。這次行動有沒有名稱,外人不得而知。但這次行動,無疑是宣告了被保安局局長形容為「歹毒計劃」的幻滅。
策劃這場「歹毒計劃」的人似乎得到前年11月反對派區選勝選的啟示,他們不但要在街頭暴亂中制勝,而且要在選舉中奪權。兩種方式都是美國操辦「顏色革命」的基本腳本,但香港反對派覺得在疫情肆虐情況下,可以攪拌在一起。去年4月28日,《生果日報》刊載戴某《真攬炒十步 這是香港的宿命》的煽動性文章,這似乎比他2013年1月在《信報》發表《公民抗命的最大殺傷力武器》還要厲害。部署「攬炒十步」,有18個月的時間跨度。策劃在前,落實在後,環環緊扣,連續密切,當香港國安法「冇料到」。不妨把「攬炒十步」再看一次:
第一步,去年7、8月,反對派人士被取消參選立法會資格,包括現任議員,由「Plan B」繼續參選。
第二步,9月,因DQ問題,刺激更多港人投票支持反對派,取得「35+」。
第三步,10月,特區政府開展司法程序DQ反對派議員,但法庭需時處理,反對派繼續主導立法會。
第四步,10月到今年4月,政府向立法會提出所有撥款申請都被否決,只能維持一般運作。
第五步,今年5月,立法會否決政府財政預算案,特首解散立法會,以臨時撥款方式維持政府運作。
第六步,今年10月,立法會重選,反對派派出「Plan C」參選,仍取得「35+」。
第七步,今年11月,立法會再次否決財政預算案,特首辭職及政府停擺。
第八步,今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宣布香港進入緊急狀態,中央政府直接把國家安全法適用於香港,解散立法會,成立臨時立法會,下屆特首由協商產生,大舉扣押反對派人士。
第九步,今年12月後,街頭抗爭更加激烈,鎮壓非常血腥,港人發動「三罷」,香港陷入停頓。
第十步,明年1月,西方對中共實行政治及經濟制裁。
戴某的如意算盤是在18個月內摧毀「一國兩制」,關鍵是去年7月的「初選」,以保證在9月立法會選舉時有「35+」。從第二步到第七步大體都是如此。對「初選」參與者,他們務必在當選後否決財政預算案。議員當然可以否決預算案,但總要有理由,否則就是故意破壞。他以為,立法會拒絕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經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根據基本法的規定,行政長官可以解散立法會,而行政長官在一任任期內只能解散立法會一次。如立法會拒絕通過財政預算案,重選的立法會繼續拒絕通過所爭議的原案,則行政長官必須辭職。六個月內選舉新的行政長官,也會面臨同樣的命運。第八步到第十步是香港發生動亂,特區政府管治出現問題,「顏色革命」發生,外國介入。
但人算不如天算,香港發生疫情。全國人大常委會果斷將新一屆立法會選舉延後,將香港國安法從戴某估計的去年12月,提前了一年半制定生效。這樣「攬炒十步」就移形換位,雖然計劃在國安法生效前展開,但7月11至12日的「初選」是在國安法生效後發生。犯罪意圖和犯罪行為的前後發生衝破了該法溯及力的屏障。
由於計劃(犯罪故意)和部分行動(犯罪行動)跨越了香港國安法,還有不少是連續犯,有不少是繼續犯;基於同一個犯罪故意或概括的犯罪故意,連續犯連續實施性質相同的若干個犯罪行為,繼續犯繼續實施性質相同的同一個犯罪行為,這就意味着全盤計劃和行動都在香港國安法的籠罩下了,沒有無溯及力的問題。
有的人認為「初選」並不違法,這是不正確的,「初選」也是香港國安法第22條認定的「非法手段」,過去的「初選」可能只是違反本地法律,但去年7月的「初選」不但違反本地法律,也觸犯香港國安法第23條第3款和第29條第3款,「初選」的不同行為狀態,還觸犯了不同的法律規定。簡略說明如下:
(一)行使公法權力而無法律依據。香港「初選」沒有法律依據,沒有法律依據行使公法權力就是非法的,有些公職人員不作為,對「初選」未予制止,觸犯了「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罪」,這是普通法上的犯罪。
(二)「初選」將製造壓力使參選人退選。《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規定,該等情況如涉及賄賂,則違反該條例第7條;如涉及脅迫,則有違第8條;如涉及欺騙,則有違第9條。「初選」都可能會導致此等效果。
(三)「初選」還造成數十萬選民的聚集,有違當時的「限聚令」。
(四)從「初選」攫取大量個人信息和選民資料,有違《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五)在宣布參選前,「初選」的參與人就已廣為不久後的選舉作宣傳,涉嫌「偷步」,但卻想蒙混過關,完全沒有申報選舉開支,就會漏報「偷步」的選舉支出。
(六)「初選」活動需設數百個服務站、數百部電腦,以及有關貨品和服務的開支,不論是否來自捐贈,還是眾籌募捐,不論是否有外國或境外的因素,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的規定,都是選舉開支,卻要瞞報。這還有可能觸犯香港國安法第23條「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七)有關候選人的「政治聯繫」本只隸屬於反對派其中一個派別,但卻聲稱代表整體反對派十數個派別出選,並得到他們的支持,這樣就會觸犯《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7條「發布選舉廣告假稱獲支持的非法行為」。
(八)這樣候選人在選舉資料上的「政治聯繫」,就真的淪為虛假陳述了,有違該條例第16條的「虛報資料罪」。還會觸犯《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的虛假陳述罪。
(九)「初選」目的是要實現反對派在選舉中取得「35+」,以「攬炒十步」奪取管治權,這已涉嫌觸犯了香港國安法第22條第3款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或者第23條「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十)上述「初選」所涉的開支,既有本地因素,也有外來因素,也沒有作出正當的紀錄。這有可能觸犯了香港國安法第23條「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第29條第3款的「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這是一宗非常複雜的集團犯罪案件,涉及的香港國安法包括第22條第3款、第23條、第29條第3款;對可能參加策劃、但沒有參加「初選」者,可能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第3條和第9至10條;對本地法律而言,還可能觸犯了《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以及普通法上的犯罪等,如何化繁就簡,恰如其分,盡快得到處理,維護國家安全,履行香港特區的憲制責任,是香港特區「一國兩制」行穩致遠的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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