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近期正在審議的一個大議題,便是有關土地發展的6個條例的修訂,包括《城市規劃條例》、《收回土地條例》、《前濱及海床(填海工程)條例》等,影響深遠。
一直以來,香港的土地開發過程受一系列法例的規管,目的是確保土地開發過程的公正、透明、專業。然而,條文過往經歷數次修訂,漸趨臃腫,程序架牀疊屋,為了公平,失去了效率。尤其過往政治對立,法定程序往往被人濫用來阻擋發展,土地發展舉步維艱。今時今日,的確有必要修訂條例,精簡和優化審批程序,提高「造地」的效率。
查閱政府上交立法會的條例修訂建議,見政府在幾方面花了心思。
一是刪除性質重複的程序,
二是將從前需前後進行的程序改為同步進行,
三是縮短法定時間。這些大方向,我是認同的。
不過,今日進行條例修訂所面對的政治背景,與幾年前社會開始討論這個問題時,已大大不同。今時今日,香港已經實現了「由亂及治」的大轉變,「愛國者治港」正在確立,過去的政治亂局已不存在,濫用程序來阻撓甚至拖垮建設的情况不能說完全消失,但已大大改善。
正因這樣的背景,我認為此次條例的修訂必須審慎處理,在精簡法定審批程序的同時,需充分保障持份者和公眾的權利。以公眾諮詢為例,今時今日,大多數市民的意見表達都是就事論事,表達個人關切,即使其意見同政府的方案有分歧,也是屬於「人民內部矛盾」,而非「敵我矛盾」,值得政府好好聆聽。我非常期望,在精簡程序的同時,能夠充分兼顧持份者的利益,保障公眾的知情權、監督權,不要「因快得慢」。
立法會正審議涉及「造地」的6 條條例的修訂,以精簡程序、加快發展。政府提出的修訂方向,我是認同的;但是,條例的修訂影響深遠,須慎重決策。例如,《城市規劃條例》制定於1939 年,至今僅修訂過3 次,20 幾年才修訂一次。所以,修訂應盡可能平衡各方意見,精簡程序的同時充分兼顧持份者的利益。
今日的香港,大的政治問題已基本解決,刻意濫用程序阻擋建設的情况大大減少,市民的意見大多屬於「人民內部矛盾」,值得政府認真聆聽。例如,上周六的公聽會上,不少人對縮減公眾諮詢提出擔憂。目前城規會製圖過程中,公眾有3 次申訴機會,但未來將減少到只剩一輪,節省4 個月。與會者質疑,犧牲了公眾表達意見的兩次機會,僅節約幾個月,是否值得?
我完全理解這種擔憂,政府近期就數個發展議題開展的公眾諮詢廣受詬病,公眾對未來僅僅只有一輪諮詢沒有足夠的信心。更何况,拖慢香港「造地」的一個關鍵原因,是政府內部的行政審批,單靠精簡程序解決不了問題。
但另一方面,公眾也應理解,每次諮詢涉及大量前後期工作,加上需要去城規會排期,需時數月甚至更長。因此,精簡帶來的節省遠不止4 個月。
有鑑於此,我有兩點建議:
其一,應對僅剩的一輪公眾諮詢提出具體、明確的要求,以確保諮詢質量。比如,應深入討論政府公布諮詢會詳情的渠道和方式、哪些人能參與、是否能委派代表、如何保障其意見得到充分表達等,從而保障持份者的意見得到聆聽。
其二,必須同步精簡政府內部的行政審批程序,在限制公眾權利的同時限制政府的權利。
政府正向立法會申請修訂涉及「造地」的六條條例,以精簡程序、加快發展。其中,根據《城市規劃條例》的修訂建議,城規會製圖過程中原有的三輪公眾諮詢,將會減少到只剩一輪,引發了公眾人士的擔憂。我認為在減少公眾諮詢次數的同時,必須對僅剩的一輪公眾諮詢提出具體、明確的要求,以確保公眾的意見得到充分表達和聆聽。
與此同時,政府內部的行政審批過程,往往比公眾諮詢等程序更為耗時,是香港土地開發舉步維艱的關鍵所在。要提速提效,政府的行政審批必須同步改革。
具體來看,此次修訂的六條條例共涉及四個政策局,關聯的署超過十個。大多數情况下,一個發展項目可能涉及多條條例,受多個局和署管轄,項目申請機構需要「跑衙門」求審批。而部門審批一拖再拖,且部門之間無協調,給出的意見甚至互相矛盾,導致項目申請機構焦頭爛額。比如,一條路的設計得到路政署批准,但卻不符合渠務署要求;按渠務署要求修改後,可能又與環保署的要求相牴觸。項目申請機構成為不同政府部門之間的「磨心」,艱難推動部門協調,疲於奔命,一年一年蹉跎歲月。
我建議減少公眾諮詢同時,須同步精簡政府的行政審批程序、限制政府的權利。
其一,可同時規定政府各部門對社會機構所提交的發展申請只能提一輪修改意見;
其二,應指派一個政府部門作為統籌機構,協調不同部門意見,避免各部門意見相牴觸;
其三,應明確政府對所收到的發展申請回應的時間。只有法定審批程序的精簡和行政審批的改革同步進行,方能保障造地提速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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