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和不遇

人生世,總在遇和不遇之間。作為退休理科教師,我們遇到同好者一起寫博文,同一議題,可各抒己見,有時會遇到教過的學生、共事的老師、久違的上司,什麼樣的熟人、朋友,什麼樣的男人、女人,全不由我們做主,卻決定我們的電腦瀏覽器博文和瀏覽的博客以前在學校工作,如果工作順利、生活幸福,某一天早上醒來,我們會感謝命運,讓自己在那些重要的時刻遇到了合適的人,可能是同事的幫助,勤奮的學生如果某日諸事不利,那麼,會遇到倒楣的事情,忘記帶教具,忘記這,忘記那。生命是一個漫長的過程,佔據人一生大部分時光的,是他的職業生涯,平時人們常講的遇和不遇,也多指工作和職業中的遭際。退休後遇到的,多是舊同學,興趣相似的羣組,在談天說地之際,偶有佳作,不想輕易忘記,乃存之於小方塊中,給遇和不遇的博客觀賞,如此而已!

2025年3月19日 星期三

籍貫

口音審查

籍貫制度在宋、明、清三朝深入民間,皆因有了科舉。唐太宗開始興辦科舉,但制度並未完備,玄宗後已漸衰微。兩宋重文輕武,科舉大盛,讀書人先要在州試的考核中脫穎而出,成為舉人,然後保送到禮部參加考試,及格才稱及第。殿試中成為進士者,立即可以當官。

明朝進一步改良科舉制度,確立三級制。朱元璋下詔,全國府、州、縣須興辦學校,每所學校規定了教師與生員(學生)的名額。生員先參加鄉試,及格者成為舉人,舉人才可參加會試,中試或登科者成為進士。進士參加殿試,名登榜首者是狀元,次為探花。清朝沿用明朝的生員、舉人、進士三級制。

由於學校收生名額有限,故童子入學須先通過入學試,並須申報年甲、籍貫和三代。各府、州、縣生員參加鄉試,亦要同樣申報。年甲即年齡,籍貫和三代則保證學生全是原籍或寄籍者的子弟。寄籍的子弟,祖父須入籍20年或以上,且備證據擁有田宅和墳墓,才可應試。鄉試和會試的審查更嚴厲,朝廷更派卸史在會試時審查口音。

如發現有童子、生員假冒籍貫,等於現今用假學歷報讀大學,明、清不單立即開除學籍,而且官府嚴懲。史書記載不少案例,如某童子父親虛報鄰縣的籍貫入學,長期受勒索,幾至破產,終於向學校自首,事情才了結。

士子一朝成為舉人、進士,既可提升個人乃至整個家族的社會、經濟地位,並且惠及鄉里,正所謂:一人得道,雞犬升天也。若某縣、州「多產」舉人、進士,更可得到許多不成文的好處,如在荒年獲朝廷減徭稅,遇天災得到政府補助等等。於是,地方士紳樂於捐助學子參加科舉。清代且有不少地方興建狀元坊,立碑竪旗,表揚和紀念登科的族人,甚至將本籍進士入祠奉祀,當作神靈。

家鄉的祠堂

籍貫迴避──歷朝監控之法

我出生於殖民地時代的香港,入學時須填籍貫新會;1997年主權移交後,網上學校行政及管理系統已毋須學生填籍貫,而只需要學生填出生地中國香港。

現時推行愛國教育,有人建議應恢復填籍貫,因籍貫代表一個人的「根」,要教育學生認識故鄉,培養國家情懷,應從幼稚園開始,繼而在中小學,推行籍貫教育……云云。

自秦漢帝國開始,凡國家統一、中央政權穩固、行政上軌道的朝代,即隋唐、兩宋、元、明、清等,都依循漢朝規定,行籍貫制度;東漢末年、三國、兩晉,以及國土分裂的五胡亂華和五代十國時代,籍貫制度未能實施。至清代,籍貫制度最周密完備,成為中國歷代行政制度的特色,舉世獨有,也是社會控制的良方;現今,內地公民及中共黨員仍須填寫籍貫。

籍指戶籍,是個人和家庭負擔的徭役,戶是個人的行業及身份,如鹽戶、軍戶等世代不變。貫是一個人的生長地,即家鄉;無貫之人,不編戶入縣、郡、市、州者,謂之浪人。浪人身份低賤一如奴僕。

高官「奪情」

籍貫只計祖父的原居地,若同是他戶口的所在地,謂之原籍。若他搬往另一地長期居住,在該地生下兒子,便是寄籍,其孫的籍貫便是祖父的寄籍地,亦是父親的出生地。許多港人祖父原籍內地,來了香港後,父親在港出生或長期居住,其子女的籍貫便應是香港。

中國人傳統相信落葉歸根,死後要葬於世世代代原籍的家鄉,否則會變成孤魂野鬼。籍貫的重要性之一,按照法律規定,官員的父或母若然逝世,須停職回籍奔喪,還要守孝27個月;守孝習俗各地不同,重點在期間不能參加任何喜慶活動,亦不應華衣美食。

若朝廷需要,官員可縮短守孝,恢復原職,稱為「奪情」,當然,只有位高權重的官員才有資格「奪情」。「奪情」並不違法,然而,到明、清兩代,「奪情」的高官仍會受到非議,聲譽受損。庶民回籍奔喪則較寬鬆,唐以後只須服喪27個月,沒規定必須返回原籍守孝;至清末,農民仍佔人口大多數,理所當然在原籍守孝。這個制度有何政治及社會功能?有待研究。

秦漢以來,中國已是疆土廣闊的大國。古代交通不便,正所謂山高皇帝遠,如果中央政府不能有效控制,地方勢力很易坐大。籍貫的政治功能就是防止地方勢力脫離中央管制。東漢正是亡於地方豪門世族坐大;唐朝則是亡於藩鎮割據。

漢朝已定下法規,各級官員必須回避本籍,即本籍人不能出任高級的地方官員;唐、宋則規定:州市令不得任用本市人,縣市令不得用本縣人,餘此類推,監察各州的官員(在漢朝是刺史)必須是他州人。此外,如果甲州人出任乙州刺史,乙州人便不得任甲州刺史,以免官官相護,交換利益。後來更實施「三互法」,即甲州人監察乙州,同時乙州人監察丙州,丙州人便不能監察甲、乙兩州,防止互相包庇。此謂之「地緣迴避」。

方言問題

朱元璋得天下後,曾下令:凡戶部官,不得用浙江、江西、蘇、淞人。原因很簡單,朱元璋定都南京,要「地緣迴避」也!康熙晚年更誇張,省級官員固然要迴避,連候補候選知縣各官,原籍在空缺官職五百里以內者,都要「地緣迴避」。

唐後諸朝,迴避規定愈來愈嚴格,甲州刺史如娶了乙州的女子,甲州人即不能在乙州任職,此謂之「血緣迴避」。此外,還有「親族迴避」、「師生迴避」,清朝更連郡、縣小官亦要遵守避籍法令。官員一旦發覺可能違反避籍規定,必須立即通報及奏乞對調,以表清白。

乾隆年間更發生「口音迴避」事件。戶部引見紹興府通判張廷泰,張廷泰所奏履歷時,帶了紹興口音,便詢問他。張廷泰上奏,他幼年時曾跟隨父親到紹興居住數年,習染了當地口音,但由於沒有長期居住,不算寄籍。雖然通判只是小官,但仍以外籍人出任才合體制,張廷泰最後只好調補別州。

籍貫制度亦有弊。外籍官員未必通曉當地方言,要深切了解當地民情,興利除弊,仍非依靠當地人不可,即難以防範地方豪強坐大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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