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和不遇

人生世,總在遇和不遇之間。作為退休理科教師,我們遇到同好者一起寫博文,同一議題,可各抒己見,有時會遇到教過的學生、共事的老師、久違的上司,什麼樣的熟人、朋友,什麼樣的男人、女人,全不由我們做主,卻決定我們的電腦瀏覽器博文和瀏覽的博客以前在學校工作,如果工作順利、生活幸福,某一天早上醒來,我們會感謝命運,讓自己在那些重要的時刻遇到了合適的人,可能是同事的幫助,勤奮的學生如果某日諸事不利,那麼,會遇到倒楣的事情,忘記帶教具,忘記這,忘記那。生命是一個漫長的過程,佔據人一生大部分時光的,是他的職業生涯,平時人們常講的遇和不遇,也多指工作和職業中的遭際。退休後遇到的,多是舊同學,興趣相似的羣組,在談天說地之際,偶有佳作,不想輕易忘記,乃存之於小方塊中,給遇和不遇的博客觀賞,如此而已!

2018年1月18日 星期四

法庭的判決

雨傘運動之後,坊間對法庭判決是否公正,時有爭議。不少人因不滿法庭的判決,對相關法官還會說出羞辱性言詞。這裏引出兩個問題︰
可否侮辱法官?
法庭判案不公怎麼辦?
對於第一個問題,答案自然是否定的。我從不相信有任何人有權利去侮辱其他的人,中國古語說︰「士可殺,不可辱」,可見在某些文明體系中侮辱的嚴重性。當然,在今天互聯網的世界,侮辱言語早已到處橫飛,這其實也是文明的倒退。
普通人不應受辱,法官更是如此,這是因為這會有損律法的威嚴。人民若不把法庭的威嚴當一回事,犯罪後少了羞愧之心,那麼法律對違法活動的嚇阻力必會大減,這點對社會絕無好處。
月前見到一些政客採取了一種策略,每天都派人到獄中為一些坐牢學生打氣,那些坐牢的罪犯亦刻意營造一種坐牢等於去夏令營玩樂的氛圍。此種策略的目的顯而易見,以便是繼續鼓動他們口中所說的「抗爭」,就算被社會懲罰了也無所謂。此種做法無異飲鴆止渴,若根據刑法,某些人罪有應得,自然應受到懲罰,而且刑責的目的是要起到嚇阻作用。若坐牢被視作去夏令營,也許法庭對某類人都要重判才能起到阻嚇力。剛剛黃浩銘被判刑四個半月,可算是以儆效尤的例子。
話說回來,不少市民對一些案件的不滿是源自他們認為判決不公平。我相信大部分判決都有其公平性,甚至每一件案件的判決孤立來看也可能言之成理,但問題是若把不同案件的判決作一比較,其刑罰的輕重不一,有時確是使人側目。香港雖尚未至於「竊鈎者誅,竊國者侯」的地步,但不少評論人早已點出不少有說服力的例子,不同的法官量刑標準差異極大,這便很難使人心服了,香港的司法當局若不自我檢討這問題,恐怕其威嚴會被侵蝕。
我不想用香港法庭的具體判案去說明法院也可以十分不公,這裏只用美國1982年一個震驚留美華人的案件作例子。當時有一位27歲叫陳果仁的設計工程師在結婚前數天,與友人結伴到底特律市的酒吧飲酒慶祝;底特律是美國製造汽車的中心,其時日本車在美國大行其道,美國車競爭不過,不少汽車工人失業。在酒吧內有對白人父子誤把陳果仁當作日本人,說出不少種族歧視語言,雙方起口角。陳離去後,那對父子竟找來棒球棍,開車追蹤陳果仁半小時,並用棍將其擊斃。
審理這件案的地方法院法官竟只判兇手緩刑三年,罰款3,000餘元了事;被追問審判結果時,卻說自己一年判案1,500宗,沒空深究。其後亞裔民權組織幫助苦主追究,官司幾上幾落,但兇手始終沒有坐過一天的牢。
後來,法庭罰了兇手要付150萬美元賠償,但他沒有固定職業,也根本賠不了,陳果仁的母親在2002年鬱鬱而終。此事在亞裔之引起轟動,是因為他們相信,若死者是白人,判決不可能是這樣。有位叫崔明慧的導演還為此拍了套叫《誰殺死陳果仁》的紀錄片。
以此案為例,我們可知,縱使在美國此等號稱民主法治的國家,法庭判案若不公,社會並無多大空間可以做點甚麼。這是使人洩氣的答案,但正因如此,司法當局更應戒懼,提高法官質素,努力減少錯誤,要有理據;判刑應重則重,應輕則輕,以平民憤。
舊同學是退休法官,他撰文《監法會,可行嗎?》,認為應該可以成立獨立的監法會,算是一種出路,值得深思其可行性。


1 則留言:

  1. 我覺得監法會,不可行,因為始終法官應該有自主性。

    回覆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