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和不遇

人生世,總在遇和不遇之間。作為退休理科教師,我們遇到同好者一起寫博文,同一議題,可各抒己見,有時會遇到教過的學生、共事的老師、久違的上司,什麼樣的熟人、朋友,什麼樣的男人、女人,全不由我們做主,卻決定我們的電腦瀏覽器博文和瀏覽的博客以前在學校工作,如果工作順利、生活幸福,某一天早上醒來,我們會感謝命運,讓自己在那些重要的時刻遇到了合適的人,可能是同事的幫助,勤奮的學生如果某日諸事不利,那麼,會遇到倒楣的事情,忘記帶教具,忘記這,忘記那。生命是一個漫長的過程,佔據人一生大部分時光的,是他的職業生涯,平時人們常講的遇和不遇,也多指工作和職業中的遭際。退休後遇到的,多是舊同學,興趣相似的羣組,在談天說地之際,偶有佳作,不想輕易忘記,乃存之於小方塊中,給遇和不遇的博客觀賞,如此而已!

2017年11月22日 星期三

證據

自從時事節目主持李小姐被商台炒魷時說過這句話:「我出來講就係證據,我就係證人!」從此,社會就開始了一種「我是證據」的風氣。
只要你肯「拋個身出來」對著傳媒鎂光燈訴苦,話語權就是你的,輿論、網民也會不假思索地站在你那邊,因為大家都以為自己在鋤強扶弱。
近期有幾個社會事例讓我感受很深,市民被傳媒、被訴苦者牽著鼻子走,漸漸失去判斷力。就像德國童話裏的吹笛人,用魔法吹著魔笛,把老鼠引到河裏淹死、把孩子引到山洞困死,我們的理智,也被記者的鎂光燈引領下掉進山谷。
最新鮮滾熱辣是黃之鋒對懲教署的投訴,保釋期間的他不斷高調批評香港監獄是黑獄、懲教員虐囚,本是一面之辭,但因受到黃媒配合報道,連官媒香港電台也找他上時事節目詳細表述,講足半個鐘,那一面之辭漸漸被講成「事實」,我說的就是證據,懲教署任何回應都是掩飾。
做過幾年低班班主任,遇過同學「欺凌」事件,多半班內事,班內解決,從未鬧上傳媒。近日有一宗新聞是屯門小一生「欺凌」事件,七歲的軒仔家長向傳媒爆料並報警,說兒子一個星期前被同學欺凌,包括擦膠塞耳及用筆插眼。在校方及「被告」缺席審判下,全世界已認定軒仔是被同班女同學暴力欺凌,連教育局局長都開腔說關注。
昨天,校方召開記者招待會,說查問過涉事人、班中同學、老師、校車姨姨、校車同學及查看閉路電視,完全找不到任何證據證明曾發生欺凌事件。
一宗公有公說、婆有婆講的羅生門,在傳媒未查先判下其實早已有了定論。然而,從沒有人冷靜問過,一個六、七歲的小孩會有「欺凌」概念嗎?如此全城對涉事女孩未審先判,對她和家人又是否一種另類欺凌?
香港是個法治社會,法治的原則,是「有咩同個官講」,而不是「有咩同傳媒講」。今天,黃之鋒向投訴調查組投訴完,轉個頭又在大氣電波數落懲教署;學生家長向傳媒哭訴完,大家就繪影繪聲單方面報道並評論軒仔「被欺凌」的故事。到底我們的法治中,誰才是判官?是戴假髮那個?還是拿相機、執筆那個?到底,缺席審判,還算不算公正的法治?我疑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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