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和不遇

人生世,總在遇和不遇之間。作為退休理科教師,我們遇到同好者一起寫博文,同一議題,可各抒己見,有時會遇到教過的學生、共事的老師、久違的上司,什麼樣的熟人、朋友,什麼樣的男人、女人,全不由我們做主,卻決定我們的電腦瀏覽器博文和瀏覽的博客以前在學校工作,如果工作順利、生活幸福,某一天早上醒來,我們會感謝命運,讓自己在那些重要的時刻遇到了合適的人,可能是同事的幫助,勤奮的學生如果某日諸事不利,那麼,會遇到倒楣的事情,忘記帶教具,忘記這,忘記那。生命是一個漫長的過程,佔據人一生大部分時光的,是他的職業生涯,平時人們常講的遇和不遇,也多指工作和職業中的遭際。退休後遇到的,多是舊同學,興趣相似的羣組,在談天說地之際,偶有佳作,不想輕易忘記,乃存之於小方塊中,給遇和不遇的博客觀賞,如此而已!

2024年1月27日 星期六

新聞業與AI須共同尋找的答案

紐約時報狀告OpenAI,被視為這世代的版權大戰。這場記者與人工智慧軟體的對決,關係到不只是新聞業、著作權法與新創科技的未來,更具體來說,將直接決定OpenAI等同業的前途。

1990年代末,一個名為Napster的點對點檔案分享網站橫空出世。在Spotify與Apple Music尚未誕生的古早年代,它讓人人都能免費下載音樂,火速風靡各大校園。氣急敗壞的唱片業立刻告上法院。2001年,美國聯邦法院裁定Napster侵權,雖然內容生產方打倒了這個萬惡音樂平台,卻也挽救不了江河日下的實體唱片業。

如今紐約時報狀告OpenAI,被視為這世代的版權大戰。這場記者與人工智慧軟體的對決,關係到不只是新聞業、著作權法與新創科技的未來,更具體來說,將直接決定OpenAI等同業的前途。
 

《紐約時報》控告OpenAI及微軟的這兩場官司,確實引起全球科技及傳媒業界之騷動,因為外界普遍認為,訴訟結果乃近十年來最有可能轉變法律層面關於「合理使用原則」(fair use principle)之判決。目前以fair use為由,於網絡收集或使用大量有版權內容的兩項關鍵案例,皆跟谷歌有關:以最淺白方式嘗試說明的話,其一是2006年某成人網站控告谷歌,按其視像內容去製作縮略圖(thumbnails)屬侵權行為,法院最終裁決認為,「讓影像更容易被搜尋得到」跟簡單地進行複製,就性質而言有着根本的分別。
另一案例,則是從2005年至2016年間,谷歌因掃描超過2000萬本書被美國作家協會控告侵權,最後法官卻認為,Google Books所提供的服務乃檢索功能,而並非披露全書內容,是故駁回美國作家協會之上訴申請。
事實上,綜合近期多位法律學者及專家的觀察與分析,美國的法官們對於「單純取去」(即simply digesting)含有版權的內容便即屬違法此主張,態度依然保持謹慎。就人工智能發展來說,吸入報章內容來訓練AI,被判侵權的可能性相對較低。至於關鍵考量,相信將落在人工智能於回答時,其答案是否構成侵權。
固然,對於《紐約時報》來說,愈來愈多人使用ChatGPT按收新聞,勢將影響其流量。所以《紐時》指OpenAI實際上是借用新聞界的巨額投資來無本生利──留意雖然是次訴訟仍未提出索償金額,但《紐時》方面曾籠統說過,對方應作出數以十億美元計的賠償。另一個更為嚴厲的要求,是OpenAI必須盡快銷毀跟《紐時》持有版權內容相關的數據庫和人工智能模型,以及經訓練人工智能所衍生得來的其他資料。
如何解困?傳媒科技學者Jeff Jarvis於月初的一個美國參議院小組聽證會上分享,新聞業對科技衝擊的基本立場和負面態度,可說是經過一百年也沒有什麼實質轉變。教授指出,美國於1790年訂立的《版權法》,原來生效之初的首120年並未包含新聞內容,即使報章內容終於在1909年納入相關法例,但當年亦引起不少爭議,主要原因是新聞版權從性質上考量,似乎屬於機構多於作者,故以《版權法》監管並非最合適;而其時亦有意見認為,新聞不受版權約束方可更廣泛流傳,因此更符合公眾利益。
更有趣又極具參考價值的另一段歷史,乃約一百年前,新聞業對於電台廣播朗讀新聞報道非常不滿。情況猶如今天《紐時》控告OpenAI,謂當年屬新興科技的電台,擅用報章辛勤製作的文章來謀取暴利云云,更以所有報章不再刊登電台節目表作要挾,迫令電台承諾每日只會有兩次新聞專輯,而且不可收取廣告費用,兼時事評論員必須在報道刊登的首12小時不可表達意見!時移世易,這段歷史已成今人難以想像的笑話──因此Jarvis教授語重心長勸告:惟有傳媒和科技共同付出、攜手合作,方能覓既符合商業利益又能滿足社會責任之出路。
話說回來,也有創投專家估算,《紐時》如斯開天索價,也許反映其高層之真正目的,是想與OpenAI尋求獨家合作計劃,合組強強聯盟,只是現階段一切言之尚早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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