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和不遇

人生世,總在遇和不遇之間。作為退休理科教師,我們遇到同好者一起寫博文,同一議題,可各抒己見,有時會遇到教過的學生、共事的老師、久違的上司,什麼樣的熟人、朋友,什麼樣的男人、女人,全不由我們做主,卻決定我們的電腦瀏覽器博文和瀏覽的博客以前在學校工作,如果工作順利、生活幸福,某一天早上醒來,我們會感謝命運,讓自己在那些重要的時刻遇到了合適的人,可能是同事的幫助,勤奮的學生如果某日諸事不利,那麼,會遇到倒楣的事情,忘記帶教具,忘記這,忘記那。生命是一個漫長的過程,佔據人一生大部分時光的,是他的職業生涯,平時人們常講的遇和不遇,也多指工作和職業中的遭際。退休後遇到的,多是舊同學,興趣相似的羣組,在談天說地之際,偶有佳作,不想輕易忘記,乃存之於小方塊中,給遇和不遇的博客觀賞,如此而已!

2023年11月19日 星期日

禁食貓狗應在內地全面立法

香港法例明文規定不准屠宰貓狗以作食物之用,但竟然仍有人明目張膽聲稱售賣狗肉,簡直目無法紀得令人髮指。社交網站面書有專頁宣傳「掛羊頭賣香肉」,賣的是「新鮮美味狗肉」,引來大批網民憤怒留言。漁農自然護理署表示,發現有網店刊登懷疑出售狗肉的廣告帖文,已即時展開調查,並會聯絡警方一同跟進,如證屬實,會檢控相關人士。

網民透露,曾私訊向該專頁查詢,對方回覆指「香肉」來自內地農村自家養殖,落訂後一至兩日有貨,可送到香港各地。面對網民怒吼,專頁負責人恬不知恥揚言,「多謝大家幫我分享俾更多人知道,黑粉也是粉」,「上咗新聞後,我更多流量更加多客人」,強調「一日都唔夠賣」,因此「唔得閒覆你哋同睇留言,努力做到最好味」。

面書

售賣狗肉和貓肉在香港絕對是犯罪行為,而且法例存在了大半個世紀,奇則奇在,鋌而走險的不法之徒照樣前仆後繼。今年二月,佐敦新填地街有持牌新鮮糧食店出售「M肉」(貓肉)和「G肉」(狗肉),食環署在店內檢走肉類化驗,證實有貓的基因,涉案東主吳思遠承認「售賣限制出售的食物」,以及「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貓肉作食物」,被判監禁十星期。

《香港法例》第一六七A章《貓狗規例》在一九五零年立法,任何人不得屠宰任何狗隻或貓隻以作食物之用,不論其是否供人食用;亦不得售賣或使用或允許他人售賣或使用狗肉及貓肉作食物。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五千元及監禁六個月。既有這樣的禁令規管,卻依然有人膽敢眾目睽睽之下以身試法,實在莫名其妙。比較合乎邏輯的推測是,內地很容易合法取得狗肉和貓肉,於是有人心存僥幸,將之運入香港轉售圖利。

內地目前除了個別地方性法律之外,並無適用於全國的法律禁止屠貓殺狗供食用。深圳在二零二零年五月一日生效的《深圳經濟特區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條例》裏,把貓狗列入禁食名單。《珠海經濟特區禁止食用野生動物條例》雖然沒有明確列出貓狗是否可食用,但珠海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雍靈指出,根據《條例》第三條,可食用動物必須滿足「列入畜禽遺傳資源目錄」、「依法許可食用」和「檢疫檢驗合格」三個條件,貓狗並未列入畜禽遺傳資源目錄中,也無法取得屠宰的檢疫檢驗證,因此貓狗等家養寵物不屬於可食用動物範圍內,應當禁止食用。

禁食貓狗是文明社會的普遍價值觀,西方和香港固然禁之久矣,亞洲國家和地區亦陸續見賢思齊。南韓政府和執政黨國民力量計劃今年內制定《禁食狗肉特別法》,從二零二七年起全面禁止飼養、屠宰、流通和銷售食用狗肉。該計劃包含三年寬限期,允許企業,尤其是餐廳,在新法例嚴格實施前有時間進行調整。南韓政府將為被迫轉業或停業的養狗農戶、屠宰場、批發企業和銷售狗肉的餐廳等提供支援。台灣方面,立法院在二零一七年通過法案,對虐殺動物者加重刑罰,可判處最高兩年有期徒刑或拘役,最高罰款二百萬元新台幣;同時明確禁止吃貓及狗肉,違者最高可罰款二十五萬元新台幣,並且公布違法者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香港早於七十多年前立法禁食貓狗,不單是因為將「毛孩」視作人類的親密夥伴,還有更重要的一點是防止瘋狗症之類的病患傳播。經歷過二零零三年沙士疫潮,加上二零一九年蔓延全球的新冠肺疫,大家應當明白「人畜共通傳染病」是多麼可怕的一回事。莫說寵物不該淪為食物,野生動物包括野狗和野貓亦不宜果腹,以免稍一不慎病從口入。

內地有深圳和珠海作為禁食貓狗的先驅,誠然具備進步意義,不過相關法例尚未推廣至各省各市,實在美中不足。嚴厲禁止吃貓肉狗肉應在內地全面立法,一來提升中國的文明形象,二來切斷香港的供應鏈,可收一石二鳥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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